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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已总结-74楼】脱密期是否能够与竞业禁止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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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10-7 22:54
标题:
【已总结-74楼】脱密期是否能够与竞业禁止共存?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10-16 15: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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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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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商业秘密没有保护好,很可能带给单位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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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脱密期的劳动法律规定可以参考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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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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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目前来讲,该部法规没有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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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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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有条款均未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作出过任何的附件条件,除了需要对于有培训服务协议的应该按照协议规定
支付违约金。也只字未提到过脱密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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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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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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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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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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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大家讨论两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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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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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脱密期还适用,是否既可以约定脱密期,又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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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胜勇
时间:
2011-10-7 23:07
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参考地方性规定。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10-7 23:14
我怎么觉得有点混乱,第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概念。
作者:
LiuLiu168
时间:
2011-10-7 23:17
qangel 发表于 2011-10-7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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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觉得有点混乱,第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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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说,期待大虾们的解释。
作者:
evelyn90
时间:
2011-10-7 23:20
首先,在法律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释本》里的第二十二条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解读里说明,约定所谓的“脱密期”或者约定竞业限制都可以,是用分号隔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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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看一下脱密期里约定,调岗一段时间说明此举是为了用时间的价值来消除这种秘密的价值,所以默认的秘密价值已经在这段调岗的时间内消失了。应该没有必要再约定竞业限制,不过,劳动合同法里的竞业限制不是劳动者的义务,是有偿的,需要约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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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经约定了脱密期,还想再保险些亦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来约定竞业限制,不过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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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只是一介书生,今还在求职,说的不对的地方望各位前辈指正,十分感谢!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10-7 23:26
同样,头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术语,求高手解答!
作者:
乐桃儿
时间:
2011-10-7 23:30
M哥,不是我不给您老面子啊。。我也是第一次听说“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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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说回来,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应该比核心还核心了吧,相信能走上这个位置的不是开创元老都是属传承人士吧?应该占有股权了的吧,出现离职的情况还是比较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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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假设 真的有泄露机密的发生,我相信任何法律都是管控不到的吧,这个是道德底线的问题了,在行业内应该要被列为黑名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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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围观了解这块儿的前辈回复。。。
作者:
evelyn90
时间:
2011-10-7 23:33
我也听说,好像这些所谓的。。有自我安慰之嫌,只要事情闹不大,谁会一直盯着流动的员工不放呢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1-10-8 00:23
本帖最后由 ~~#幽蓝#~~ 于 2011-10-8 01: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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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第一次听说“脱密期”这个词,公司对于保密、竞业限制有相关要求,对于这个脱密期,比较迷惑,后天上班请教下去~
作者:
cmfu01
时间:
2011-10-8 07:35
脱密期约定虽然听说过,但是却没有真正运用过,针对楼主的问题,个人觉得适用并且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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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脱密期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所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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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一项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所承担的忠诚义务的程度显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者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就必须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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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竞业限制则必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并不当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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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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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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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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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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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形式责任。而由于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劳动者单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限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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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劳动者是否在职都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劳动者离职后才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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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有点扯远了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10-8 07:55
脱密期一样是要支付工资的,只要公司认为该员工离职会造成公司商业机密的泄露,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
作者:
汪良
时间:
2011-10-8 08:01
首先:现在应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履行,而通知、条例、规定其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而且有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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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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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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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10-8 08:10
听说过脱密期这个概念,但实操不熟,可能是本人所就职的企业不属于高精尖产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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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提到“脱密期”,但明确了“竞业限制”的概念,其对劳动者的约束效果是差不多的,只是操作方式由原来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离职前调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操作转变为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实就是由对劳动者离职前的约定改为离职后的相关约定,目的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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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就不用在约定脱密期了,有点重复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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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个人之浅见,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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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建议楼主回头能对该贴进行一总结,也好让朋友们心里有个相对明确的答案。不胜感激!
作者:
欧阳倩
时间:
2011-10-8 08:13
对这个不熟悉,学习一下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0-8 08:14
之前听说过,一直没有亲自处理过,期待高手回答。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10-8 08:25
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1-10-8 08: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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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脱密期”的相关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法律对“脱密期”是做了规定的。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条例中的“提前通知期”也即“脱密期”。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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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也即提前通知期。
个人认为“竞业限制”和“脱密期”都是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两者不应该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以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两种办法只能取其一,不能同时使用。
“脱密期”是一种义务,是无偿的。“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是有偿的(在竞业限制期内企业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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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1-10-8 08:37
了解了解,我公司也有人员涉及竞业限制类的工作
作者:
gwyeast
时间:
2011-10-8 08:47
当然适用,因未禁止!
作者:
weixueqin
时间:
2011-10-8 08:49
哈哈哈 真好 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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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10-8 08:56
赞同17楼代美女的提法,这个概念确实在国家高度的法律法规中不常见,可能出现在地方的法律上,与竞业禁止相互补充,当然不是同时使用,现在新版劳动合同法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双重限定这个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小,认为两者不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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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请超版能及时的向大家透漏自己的研究成果,让大家都了解一下!谢谢!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10-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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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才产生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且期限不得长于三年;而脱密期是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即存在的,其目的是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脱密期不得长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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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和脱密期虽然各有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两种方法只要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都是合法的,但这两种方法不能并用。
作者:
evalling
时间:
2011-10-8 08:59
来学习,同楼上,第一次听到脱密期这个概念!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10-8 09:04
第一次听说这个,坐等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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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去努力找度娘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1-10-8 09:07
一、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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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的订立如果遵循了合同订立的五项原则,是双方的的真实意思,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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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脱密期还适用,是否既可以约定脱密期,又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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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与竞业限制不矛盾的,主要还是为了公司利益双方做出的一种协商,这两者的期限竞业限制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脱密期与竞业限制期限应该一起计算,而不是累计计算。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1-10-8 09:33
我也来凑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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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双方约定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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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脱密期无效,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如此约定了,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有效不得对抗下面这一原则,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层级上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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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了脱密期,员工并未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这样的约定还是有效果的。如果约定了脱密期,但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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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脱密期约定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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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务中还有另一观点,该观点明确认定脱密期的约定无效,理由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规定的上限,该时间上限并没有附有条件限制,因此,脱密期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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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是不赞同后一观点的,我们还是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吧,只要劳动者并未行使提前解除合同的这一权利的,那么,许可脱密期有效,可能会更有效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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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脱密期还适用,是否既可以约定脱密期,又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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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同时约定,也建议同时约定,但实践中只能择一而行使,理由同上面不少童鞋讲到的:脱密期与竞业限制都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但因为两者均对员工的权利作了较大的限制,从法理上讲,不能因同一事项而对劳动者使用两种性质相同而效果一样的约束方式,所以两者同时使用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建议同时约定,是因为,脱密期的约定可能会因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而导致劳动者并未能行使这一约定,如此一来,至少还有竞业限制可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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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月好时光
时间:
2011-10-8 09:38
虽然从事HR已有8年之久,但是这个“脱密期”一直以来都被忽略,记得有次也是在协商中解决,当时也是参照了《劳动合同》及《竟业限制》中的各项条款,以经济补偿的形式结束。刚在百度上搜索了相关的内容,粘过来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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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措施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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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密措施在应用中同样要求首先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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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脱密措施义务主体,与竞业限制一样针对的应当是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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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的具体脱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而不能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约定将失去法律约束力。通常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相应的变更工作内容、范围和劳动报酬等,一般要求所要调整的工作岗位在前期约定中以列举方式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是任意的,而劳动报酬一般也是约定在脱密期不低于某个标准,以均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一般如发生争议则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岗位、报酬等调整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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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脱密措施的适用时间,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即脱密措施的约定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的期限,则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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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是在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业或企业,故企业在和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和脱密措施时,不能毫无选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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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约责任。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通知义务,或者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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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与脱密措施约定有很多相似点和不同点,它们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有着重要的价值,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设立的目的和意义,灵活运用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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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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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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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门才1
时间:
2011-10-8 09:46
学习了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1-10-8 09:49
二者并不矛盾。脱密期是保密法的规定,也就是适用于国家机密。竞业限制属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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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密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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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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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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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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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ndyshy
时间:
2011-10-8 10:22
第一次听说,学习了...
作者:
雨下了一夜
时间:
2011-10-8 11:12
偶老师讲过这个问题,就是核心人员在离职前,公司会跟他们签订协议,给予他么一笔费用,相当于保密费,好像有时间限制(因为所谓的商业机密试用期也就几年)还有就是不得在离职后在相同类型的公司工作。具体的老师也没说,只是举了几个例子。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10-8 11:19
这个还真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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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大家发言,学习呵呵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10-8 11:33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其针对的是行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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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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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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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人员限于高级管理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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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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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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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脱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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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看,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可以是两回事。那么,按道理看,是可以分开前后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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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但在实际中,基本没有公司使用脱密期这个东东.......1是大多数入楼上的一样不知道,2是因为......《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劳动部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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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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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虽然没有说脱密期不能约定,但是......还不如直接竞业限制或者保密算了~~~
作者:
HR新手
时间:
2011-10-8 11:42
脱密期可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对特殊岗位的约定,但实际操作中如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立马走人,单位是很难追究个人责任的,因为法律责任不明且劳动合同法把违约责任限制得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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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应该可以同时约定,只不过走人后单位还愿意出补偿金2年的估计不太多,所以真正把劳动者违约责任落到实处很难,除非造成原单位重大损失了,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单位要搜集大量有力的证据噢。
作者:
怒吼反抗
时间:
2011-10-8 12:42
我是来看的,我对此毫无接触,长见识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10-8 12:43
很不错,感谢分享!
作者:
liz1978
时间:
2011-10-8 13:19
第一次听说脱密期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10-8 13:34
没接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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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
作者:
飞翔2000
时间:
2011-10-8 14:37
关于脱密期,法规是没见过,一般企业规定是有的,对于一些接触企业核心机密的人员,在离职前,需要调离原岗位一段时间才能离职,有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竞业限制,给予一定保密费用,让离职人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业相关的任何工作,这些都是为了保护企业,控制恶性竞争的一些国家认可的方法,只不过在脱密期,企业不用额外支付员工保密工资而已,脱密期后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看有没有必要设定竞业限制,如果企业约定了觉得没必要可以不支付保密工资,竞业限制也自然无效,浅见,谢谢指教!
作者:
yuwei0593
时间:
2011-10-8 15:59
来学习的
作者:
思念是海
时间:
2011-10-8 16:07
个人认为两者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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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根源不是执行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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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有劳动部和人事部、社保部三个和HR相关的部门,以前就有类似的劳动部和人事部对同一相关事件做出相左的解释条例,现在都三合一了,就不想再钻牛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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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际操作,竞业和脱密应该是可以同时操作,因为只是对商业秘密持有者离职前后做的约束,此点上并未有矛盾或冲突之地,只是在离职时间上的对于最长6个月和提前通知30天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实践上可以结合操作,不违背劳动合同法之下,对提出辞职后的调岗脱密为重点,一月后同意离职。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1-10-8 16:08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企业在制定保密协议的过程中,不妨就用竞业限制代替脱密期,不必再另外规定脱密期了。
作者:
lindatangwh
时间:
2011-10-8 16:08
脱密期个人觉得是不是竟业或保密协议的前身,呵呵,其实是一个东西的说,合同中约定了有脱密期的,可以按脱密期的规定来做,应是不违背法律的那个啥三十天的。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10-8 17:33
坦白说,我是来学习的。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1-10-8 18:46
好不意思,知识量太少了,第一次听说脱密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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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在职期间肯定要保密,如果违反了工作岗位的保密要求,公司可根据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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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我想大家都清楚,楼上几位说得也很清楚,其实竞业限制期个人觉得是脱密期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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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于合同到期前提前几个月进入脱密期这点是否可行,如果员工提出离职,是30天后可离职,还是要根据合同内约定的脱密期后离职,这点希望高人解答,有答案后通知一下,谢谢
作者:
jadeshi
时间:
2011-10-8 19:10
密期应为两年,期间需向保密者支付费用。脱密应是密期满,主要在于竞业禁止,密满约定即失效。
作者:
anonian
时间:
2011-10-9 00:01
讨论的焦点在于: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辞职即可离职无法满足用人单位至多提前6个月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双方约定的脱密期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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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约定的脱密期是不适用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可能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同意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矛盾,因此,出现法律上矛盾的约定对劳动者反而有利,不建议用人单位约定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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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在于有多少人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后才离开,有多少企业会真的因为员工在竞业限制时限内泄漏一般秘密而与之对簿公堂?
作者:
亲果果
时间:
2011-10-9 08:58
第一次听说,一口气看完了所有回复,长见识了。。。。好好学学!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1-10-9 09:58
目前没有接触过此类问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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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dshuai001
时间:
2011-10-9 12:22
了解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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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在军工企业还保留着,因为工作中涉及武器、卫星等敏感信息,设计师、工程师之类的人员都有密级审定,离职时需要根据密级决定脱密期,最长半年。银行里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尤其是能接触客户数据的岗位,其他商业性质的公司很少听说有脱密期。如双方有约定还需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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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脱密期,竞业限制的作用就较少,员工也不会认可这两方面的限制,需要双方协商。或许能做的是再签保密协议了。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10-9 12:26
我想,除了国家相关机关,作为一个企业要对某个人实行脱密期,真是有点难.
作者:
海之波涛
时间:
2011-10-9 14:18
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所以只能抱着学习的态度认真看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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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个人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了,就应该适用,用人单位放弃了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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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这“两期”同时约定,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所以如有必要,而且是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约定是可以的。
作者:
myeasen
时间:
2011-10-9 14:44
头次听到“脱密期”?
作者:
jspolaris
时间:
2011-10-9 16:06
有关于脱密期的劳动法律规定可以参考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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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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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与劳动合同法不冲突。脱密期规定的是不超过6个月,这个可以使用个人提出离职后的一个月作为脱密时间,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可以与员工协商。但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是国家法律,比部门规定要高,所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执行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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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想到是另一个问题,脱密期规定,脱密期间可以调岗。但这个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岗位变动,需要本人协商同意。那么,假设某人在申请离职后,公司要求离职前一个月执行脱密期规定,调离工作岗位。但员工本人不同意,这个不同意,可能是由于薪水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怎么办?
作者:
冰彬
时间:
2011-10-9 16:10
“脱密”和“竞业限制”:个人觉得需要清楚实施时间,一、通常前者是员工在职时有效,离职时完成所有手续不是公司员工后,如无特别约定,就无效了,且在职时出现泄密,员工需要承担的道义和经济责任是根据当时造成的影响、损失来参照计算的,如公司损失大,员工的经济责任也很大,二、这个守密约定不一定每个人都签有协议,在相关规章制度中确定员工就需要遵守,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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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即生效,对离职员工再择业范围有影响,前提是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无,员工也可以不遵守这个约定。所以个人认为,两者可同时存在,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密保的岗位,通常都签有”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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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意见,请大家多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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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410404919
时间:
2011-10-9 18:11
希望有热心人可以把答案整理出来。这个问题挺高深
作者:
小林555
时间:
2011-10-9 18:55
本帖最后由 小林555 于 2011-10-9 19: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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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至高法律,应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上,两者产生冲突,应该是首先服从劳动合同法,即实行竞业限制而非脱密,竞业限制无形中替代了脱密期规定。
作者:
sljpn
时间:
2011-10-9 20:25
既然有两年的竞业禁止规定,脱密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作者:
calling
时间:
2011-10-10 08:14
其实我在想,由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担心脱密期人员未过脱密期离开,那我们在实际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当时就跟这些高端人员约定好,如未过脱密期离职,则竞业限制生效,然后以成本收益比看须竞业限制多长时间(当然不能超过两年了)。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10-10 09:39
先汗一个,我居然是第一次听说这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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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了,以后就知道了
作者:
絮儿angle
时间:
2011-10-10 17:00
来学习学习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1-10-10 19:27
期待高人解答~~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10-10 20:22
脱密期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灭失后。一个时段内不能共存。个人认为可以前后一起适用,只要不侵害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就行。
作者:
taoyuanguizi123
时间:
2011-10-10 21:01
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脱密期的说明,如果在合同里约定脱密期应该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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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合同里可以约定“保守秘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人员也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开始算起)。
作者:
anne安丽
时间:
2011-10-11 15:57
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应该是有效的,是双发协商同意的为保守公司机密达成的约定。脱密期和竞业限制不冲突吧,前者可以理解成是保密协议的内容,后者是离开公司后的约定,后者是需要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费用才能要求员工遵守竞业限制的。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10-11 20:55
哈哈。安爸,你干脆直接说,脱密期不得超过3天或30天。
作者:
h51011
时间:
2011-10-11 20:56
第一次听说脱密期,过来学习的。
作者:
bujishuixian
时间:
2011-10-12 09:01
同意10楼说法!!!
作者:
it99master
时间:
2011-10-12 09:43
虚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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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正是我目前所困扰的一个问题。我公司研发人员比较多,每个人都掌握一定的核心机密,研发人员离职往往容易造成泄密,在此问题上一直没有好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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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回帖,向各位学习!~~
作者:
moon Zhao
时间:
2011-10-13 10:51
没用过“脱密期”,很好的一个学习点,待搜索资料细看。
作者:
Login1314520
时间:
2011-10-15 08:42
我也第一次听说,看来不懂的还真多啊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10-16 15:54
标题:
本课题总结陈词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10-16 15: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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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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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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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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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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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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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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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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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
调查
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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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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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损害单位利益并获得既得利益的,从法律角度就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不管是从民事上还是从刑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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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课题中,设置脱密期的意义,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用人单位在某些具有自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信息量外泄的一种防止手段。对于知识信息量非常快速巨大的年代,在某一时间段内设置脱密期,确实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不代表过了脱密期就无需对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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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包括四点,即:
1、不为公众知悉;这个知悉是客观的知悉,只要公众不知道就好。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例如客户信息、技术信息。
3、权利人对其采取保密措施。这点很重要,但保密措施不要求太严格。只要使其不易泄漏即可。
4、商业秘密指的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是在实践当中,某些信息的倾犯很难得到举证,例如技术信息。如,一位研发人员,跳槽至竞争对手这里,以指导的方式帮助竞争对手完成了一个产品的研发,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取得了改良。这个如何举证?其实是非常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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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竞业限制的意义就变得异常的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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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也对操作竞业限制有了更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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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课题,个人比较赞同安爸在25楼的意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有了明确的规定,至于保守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漏,《劳动合同法》有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并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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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再使用脱密期,已经脱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但既然法律既未明确废止脱密期,则还是适用的,但是应该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有条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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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l* ~: C& U4 y2 S4 N& M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0-17 11:37
前几天刚看到了脱密期,还不知道咋回事,帖子就出来了,及时啊 学习啦 呵呵
作者:
lishengfa1985
时间:
2011-10-17 13:35
学习了
作者:
台州-0-小冯
时间:
2011-10-17 14:19
来晚了 都已总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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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总结吧
作者:
和萨
时间:
2011-10-19 13:56
这个不是很清楚,也没有听说过,这个跟职业道德应该遵守的吧,还有这个应该是有很强的产权保护的东西吧,如果泄露应该要承当法律责任吧
作者:
yhy0190
时间:
2011-10-20 16:32
感谢,受教了
作者:
萤冉星幽
时间:
2011-11-17 08:21
拜读了各路高手的解释后收益匪浅的。但实际操作上约定脱密期还是很不好的,不如竞业限制协议来的方便直接,往往掌握商业机密和密级数据资料的人都不是脱密期就可以脱密的,而且这些关键岗位的替代性又不好,劳动者对脱密的概念也不了解,真的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困难重重。
作者:
mimic
时间:
2011-11-17 15:55
好久没来了,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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