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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企业任何情况都不得约定两次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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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08:10: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r163mail 于 2011-10-13 08:59 编辑
3 i- R' J( f1 l) {
% D, ^% E9 I5 P5 W( G4 l! e      我遇到的情况是这样的。一名普通工人,申请调到技术工人岗位。其在普通工人入职时经历过试用期了。4 r$ b& o/ s0 O9 a" y* q
但技术类工人岗位她未必能胜任。# r  @' X( d* N- o& ?+ c0 {7 H/ q) L
       我公司的情况是,人员少,一个萝卜一个坑。并且,从员工上升角度,如果高级一点的岗位空缺,允许基层员工申请调岗。2 l# S9 J5 F  ]) }0 I" D9 [

2 }. ^/ B6 T1 J( D2 F0 u       所以,当时就再招聘一名普通工人,而将其调到技术工人岗位。
# T- H1 `2 `+ y/ T       但同时,因为技术工人岗位需要一定的理论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所以,并非每个人都能简单胜任。如果其两个月后不能胜任此岗位,但普通工人岗位编制已经满了。公司不大可能再多增加一个编制。, C2 E8 a" p/ Q( W7 r8 k" ?' |

) q2 T% ?# l4 Z& G) G% H       但劳动法里又规定一个合同期内不能两次试用。可这种情况,企业要么就是不考虑员工上升空间员工可能因此而离职。要么再给其两个月时间试用新的岗位。并且,按正式员工的工资支付。我个人觉得,企业这方面要求两次试用也是合情合理的啊。该怎么办?
; }& O  B4 S5 [$ U( Z  H
- D' c; e8 ]! n* B ---------补充说明--------------------
8 |- c: [4 F' W2 U  1   理论上,当然可以要求员工在原岗位自学,等完全达到新岗位技术要求后再转岗。但实际中,基本上不可行。原岗位也有很多的工作量。并且,没有实际操作的锻炼,对于普通人来说,无法真正掌握技能。
  h- Q/ S4 ]" g" w  2   技术类岗位的试用期工资,正式工资。A0   A1.普通工人岗位B0 B1。         关系是   B0<A0<B1<A1   。按正式工工资发放,指的是其在原岗位的正式工资B2。 B1<B2<A1   
; k# p' `7 w$ R7 X! I/ z' N8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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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明确回复不得约定两次试用期。  发表于 2011-10-17 09:47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千万不要给自己的违法操作,找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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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20:20 |只看该作者
junren0618 发表于 2011-10-18 09:25 + s8 O" H; Q9 }3 i! h- i" O
个人观点如下:
+ L5 @4 c. W9 U, ?: m2 n1) 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讲“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论是内部调 ...

1 ^; b, _7 e3 f如果确实没有岗位再安排的话,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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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员工不同意协商,按法定照赔。  发表于 2011-10-19 1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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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09:25:5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如下:
- s; ?/ Z! n+ C. U1) 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讲“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论是内部调动或是岗位变动等情况,都受到法律的制约。
! o' H# ?4 @! }0 ^$ Y2 N2) 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确实又存在有上述情形的发生,通常在我们公司叫做“考察期”(以区分国家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我们在员工换岗前会让其同时签署申明:如果发生了员工在新的岗位上不胜任,或是没有通过“考察期”,通常会采取调回原岗位(如果原岗位还有空缺),因为原岗位来讲员工还是胜任的。若原岗位已被替代调,公司必须要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只能从“不胜任再换岗”或“不胜任再培训”的方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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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若没有岗位可以提供了,请问该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1-10-18 0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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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1:10:38 |只看该作者
我很理解楼主的心态,因为有同感。5 K8 Y/ m( {( b
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不一定非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k9 k# S6 K. @: _6 [+ t- b3 y
好好沟通能解决很多问题,而不是只站在老板的角度考虑问题。" \+ c' S, T8 X3 N5 J
但用约定两次试用期,想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干掉员工的话,就有点不地道了,何况这样是违法的,
9 I, m8 R+ l9 p4 U( S4 m将来有可能会造成劳动争议风险,公司会损失更大。
( B4 s! q. Y$ C' h' Z! q我建议的做法是,先给个考试给这位老员工,若老板想用他的话,就考简单点,若老板不想用,就考难点,总之控制权在你手上。但一旦决定用了,就要用人不疑。
1 ^& B! k  Q' Y" R# ~若老板不想开内招的先例的话,最好以公平的方法婉拒-对内公开招聘。然后外招。! {1 Y% u' A; Z
至于您解决问题思路上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当然,我不是说您不是,只是觉得您考虑问题可以更全面些。
% B3 K% B, z% h; `还有位同仁的说法虽然激烈了点,但确实是实话,熟话说,忠言逆耳。请楼主权且当快人快语。
- l4 R+ y8 E2 y, {2 }大家同行互相学习。8 H+ {0 ~+ m! r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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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0:13:41 |只看该作者
按楼主所说的情况,既然是员工主动申请的,而企业也接受申请,那么建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来进行规避?* a, J% F+ K, J5 q! h
1、公司与员工就操作工这份工作的劳动关系进行中止,具体事项需要协商并确认,避免事后员工返回并索赔;" s# z0 ~& O# |, G0 h, n
2、就技术工种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根据30楼回复)
混不成了,开始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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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9:43:52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颁布日期:19940905   执行日期19940905   有效期:有效
混不成了,开始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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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9:30: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思念是海 于 2011-10-17 09:32 编辑 : l* l: x5 H0 K0 t  |2 m4 l

( L4 M) @1 s3 m, M. R/ b" J如果楼上的那条例是对08年的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是之前的条例,但现在并未废止的。
, Z: p$ H' D8 t那他的答案才是正解  r& z  Z# e% {9 N0 I* i4 w& z
至于是不是,楼主自己确认一下
- u7 l! r3 m& i# I' v: x/ \7 j1 T0 C0 H5 B. ?% E2 L' T2 Q8 c
好几年没上了,又来了。老兵新战士。常驻,求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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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9:06:32 |只看该作者
劳法虽然规定了,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Z  T' p2 l4 m, m
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說明】第二十一條闡述: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x/ v$ f( n& W& }
1 P2 `* i" j+ c0 Q( ]
所以,我认为,在劳动者再次入职后,如劳动内容发生改变的,是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除此之外,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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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0:14:22 |只看该作者
一家企业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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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4:30: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0-13 15:07 编辑
8 F- F( t- j+ k. F# U4 Y8 P8 R. Q$ ^; t. t6 u% @
1、呵呵  “断言”、“100%”这两个词从何谈起啊?
$ h$ x% O; z' G, u% t我一再强调,我的方法只能增加成功的概率;你招10个人,本来可能只有5个合格,可你多付出一些劳动,按照那些方法甄选一下,成功的可能达到7个,这就是意义;开车的例子,光学理论当然不能学会,也不需要他学会。比如一个人从小爱摆弄车啊、机械类的东西,交规考100分,对车的原理很门清,为人也很灵光,让这个人去学车成功的概率是不是比别人把握性大一点呢(当然,开车是个人就能学会)。# ~0 D% @3 ^, v7 c4 t2 [0 f
2、你还在为自己设限,不明白你为什么总把自己局限在一个困境中想问题。
8 m" G4 k3 T! G有“一个本着找长期工作的工人”,也有“就打算出来干两个月的工人”啊。你觉得这类人会去哪个企业工作?( W$ C' m/ p3 g$ V
3、跟运气没关系,每个人都有个价,价格给到了,自然能招到人;
$ _( h. ^+ ?) L9 g( z$ [& C刚注册,只看到了一个劳动密集性企业招不到人的帖子。工资给不到位,当然招不到人了。8 s5 T8 n1 G- m* T
4、方法想到了啊,共享一下呗,发消息给我也行。! L4 F& s9 V% d: ^8 |) E. z
tonigh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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