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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帮忙人员”的“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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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17: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好友所在A单位因用工短缺,车间主任于主任私自将张某(2000-2008年曾在A单工作,后与B在单位工作至今)叫回车间帮忙,期间发生“工伤”(工作中不慎烫伤眼睛),住院治疗15天。
, W2 D' s) F3 z* z* v  U诚邀解疑:后续工作(医疗费报销、工伤申报等)怎么操作?依据是?
. _) @# }$ n) u' l1 k" M3 f
: v1 Y- g1 m5 ^* s
) K: M* F- D  ?- F( G# `% b!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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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人身损害赔偿,走民事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11-11-8 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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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5:33: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欢迎各位关注本热和Earnil(美国) 的《超强专注力》第八版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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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3:18:07 |只看该作者
学习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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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9:05:43 |只看该作者
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个人认为,第一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能从受伤员工已经与B单位存在劳动而推出与A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第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该受伤员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他从事的是有偿劳动,具体工作和其他员工也没有特殊之处,而非仅仅是在一个短的时期内去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话,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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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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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中人守护者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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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57: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叶碧云 于 2011-11-8 09:01 编辑   {8 }) z* u1 ~$ B

5 ]  ?( I  q5 T% E这个属于“一女二嫁”引发的工伤。按照规定,一女二嫁的,工伤在哪个用工单位发生,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这个应该由A单位负责!+ `) }! A) ]1 h- j  @! d: ~
% R( T. ^: e8 Q# E6 ?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是劳务关系!则按民事赔偿程序处理……% e! @/ @: K) ?; g4 N- r  V

; d% O4 r3 B3 F; Y0 L& K. x+ {后续处理:看伤情轻重,有否后遗症) L  }! n5 O: Q) Y9 g  n
1、如果伤情不重,一般一次性报销医药费并给予的一定的经济赔偿就结了。
) k8 j/ f/ B8 w2、如果伤情较重,可能产生后遗症,最好进行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程度确定赔偿标准……& `9 y: `- V" K) G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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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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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41:18 |只看该作者
去mark那扫扫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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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谢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2  回复
tonigh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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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40:32 |只看该作者
责任在A单位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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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谢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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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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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32: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1-11-8 09:19 编辑 * @+ J0 c* p" I1 H
8 ^: Q4 _2 |- ^9 Z9 K+ ]6 o/ N
十分感谢31号的扫盲。。本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关系理解太狭隘了。+ s' V) R  s3 z$ \- h1 F
本案例双方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协议,则属于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应被认定为工伤,由于是在A单位发生工伤,而张某到A单位工作也非B单位指派,因此A单位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3 T2 u  Q1 D/ J( E  K如果张某与A单位签订有劳务协议,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A单位追讨民事赔偿责任。
! q: g3 q" a! A  |( A5 p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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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法律也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1-11-8 08:52  回复
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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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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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8 08:32:08 |只看该作者
1.既然是“私自”来帮忙的,那A单位估计也没给张某参保工伤保险
* w! N% e1 ]0 X, P9 B7 ]( L. Y2.张某不是在B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工伤”,自然B单位也不会给张某申报工伤
" i/ Z+ i! e- U7 H$ K- N% v结论:只能是A单位为此事买单咯,于主任大概也会受点“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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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1-9 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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