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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件事。 一件是:这家企业,我刚辞职。已经算是办了离职手续,但也不算办完,而且,单子都在单位。当时单位入职时,约定的工资中,10%是绩效工资。试用期发80%。 但,我现在怀疑,他们给我计算的时候,是按90%的80%来算。也就是,基本工资的80%作为试用期工资。那样,也就少了200来块钱。可我觉得应该按约定全部工资的80%,法律会不会保护我的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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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件事。我提出离职的时候,是周三一上班就提出了。我还在试用期,按法律规定,提前三天就行。但今天是周五了。我一直工作到下班。这算三天了吗?- I! Y3 o. b) G7 O-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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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没有安排人和我交接。而我也明确说了,周一我就不去了。可部门领导要求,我下周还得去半天,专门和他们交接。当然,下周再去的半天,是没有工资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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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情况,我一个在试用期内的人,肯定不能等到你招好人再走。别说30天了,就是15天也不可能。因为不用15天,我就该转正了。到时候太麻烦。一个已经想走提出来的人还要转正?' E$ N* k! M- _# 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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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之前也发帖说过这个上司有多糟糕了。今天办离职手续,这家公司真是又把我恶心着了。这么不尊重我,就想着让我怎么付出,我才不肯呢。
1 z0 a# v& ^6 Z% C6 u 何况,没有现成的人,你部门主管和我交接不就得了,回头你招到合适的人你再交接给他不就完了。那恶心的上司跟不粘锅似的,完全不搭理这个茬,非强调得和其他人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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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_ x5 m2 F" j& Z 可我没办法,工资还没拿到手,有理也不敢怎么样,万一人家不讲理,咱更麻烦。唉。- g' M% R `# R2 f* w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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