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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6:01: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一份全日制的工作,下班后在KFC打工,这个算非全日制用工吗?还是属于兼职?) v. g3 w; A8 R4 R) T3 D' v0 {* z/ ]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 I) V( e, L2 R; n2 f- t
: g% |* x# |; @3 H# w!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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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1:18:09 |只看该作者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1-14 16:40 8 O9 C" J5 z6 x2 A0 Y; O& l# m
基本同意沙发观点。。详细可参见《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相关规定。7 q) a6 e8 j$ p/ k- y8 m
只是对于多重劳动关 ...
' L3 u4 f5 z4 ?/ A4 d2 j
是的...
) l, \  T* R& Z0 p6 y, [# ~
; K. ^& t/ v9 F$ M' D- ^; D如果是企业问,我会这样说;但lz是员工角度问,我就会把他的风险告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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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1:15:31 |只看该作者
Alex.hcw 发表于 2011-11-14 22:01 4 e9 X6 E+ U/ \+ [
“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都可以以此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钱~~”
3 r% F% U  U! R' Y* k; r) I. _不同意上述说法,劳动合同法并不 ...

* m5 v% G2 J# X/ {4 s5 o4 v劳动合同法出来后,法律上就不存在兼职这个词了。界定的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J' }* ?$ L. `& ^8 a# W+ d( W4 j

7 d1 Q9 N( d+ {- T: Q: H1 G退休返聘、在校毕业生、还有我们所谓的兼职等,都属于劳务关系。但如果我们所谓的兼职,工作时间每天都超过4小时的,那就不是我们说是还是不是了;这种情形,已经形成、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了。# o6 R! k3 V# }) j
- U2 b6 h, t% k# H6 o2 Q2 j
同时,我也说得很清楚,即便是形成双重、甚至多重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可以、合法的,何况所谓的兼职...但前提是不对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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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9:47:16 |只看该作者
这得看你和KFC在面试时谈到的用工关系是怎样的:兼职或是全职的,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
/ R) U6 m2 w6 V6 `9 z6 L$ k从你所说的在下班后再在KFC工作,应当是属于兼职性质,最好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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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9:47:12 |只看该作者
这得看你和KFC在面试时谈到的用工关系是怎样的:兼职或是全职的,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 {* c7 @4 d) T7 S
从你所说的在下班后再在KFC工作,应当是属于兼职性质,最好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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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22:01:44 |只看该作者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11-14 16:22
% T. m, b1 L% f# T: _看工作时间,是不是按正常上班时间每天去,每次工作时间有没有超过4小时;1 {. B  W. _* P% r9 E
; K- f7 v% e# U3 M
每天工作,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 ...
) Y+ S, L- o" d& ~: v/ }5 L- Q: i- Z
“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都可以以此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钱~~”; }; k4 S+ s# V$ y
不同意上述说法,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员工兼职,在企业与员工签订的而劳动合同中不禁止员工兼职的情况下,不得因为员工身兼二职(不产生相互影响时)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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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21:54:49 |只看该作者
1、兼职和非全日制用工不是一个范畴的东西。你的情况两者都属于。) j6 n& e5 k) z+ i- z4 f* d
2、肯定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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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7:28: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1-14 18:53 编辑
8 S  j- R3 v5 ^! K( P+ {2 Q6 {! V
赞赏楼主的勤奋:
9 Q9 [! F: _+ J+ R% Y
' U( A% H4 y; X% }! J1、下班后到KFC打工,超过4小时概率微乎其微。$ w4 {9 ^" e% F  X1 Q
所以你的情况既属于兼职又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6 M+ F1 ~/ J6 g
, s. J/ |8 C0 E( z- k2、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并不是劳务关系,只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跟全日制不同,待遇社保什么的也有很大的差别,你自己可以查一下;* T7 N6 L8 }+ _( j& m+ P7 V
# k$ C. T) @" a& E- M+ Y  M, h
3、正如地板所说,你并不用担心现在的单位因此把你辞退,因为这个兼职不太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8 ~& N% W  y5 x如果用人单位觉得不妥,找你谈话的时候,在放弃兼职就好了,完全合法。6 T: X% a2 @0 [6 v' c% t
8 v9 w, G7 Y; m: j4 p
ps:工作后兼职,找一个有技术含量的最好。
' f. a0 I3 E* K# s
tonigh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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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14 17:01: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indysos 于 2011-11-14 17:01 编辑
2 @5 l& t: q5 G% ^( |: C8 c  P. f. z+ Q5 J+ S1 Q; d
非全日制用工6 ?1 B) \7 z/ D8 b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l: B  G& X* H# r" y5 f, z* P8 T2 s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 P5 X/ Q. b! v6 k$ e, k所以:
8 C# k  d1 X" Y6 o# t1 Z' q你每天工作多久?每周呢?
5 k+ \5 u- ]! o
" d, {/ z1 U) E! U/ i% g8 n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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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板凳
发表于 2011-11-14 16:40:06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沙发观点。。详细可参见《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M1 U$ n4 k: O1 O" g( P5 v
只是对于多重劳动关系,“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都可以以此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钱”可能不完全赞同。
( i' Y% u% F+ @1 k4 ?. R《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y7 v6 P3 b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说明“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举证说明“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依旧不改正”。
/ v/ [8 b% x2 w如果无法举证,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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