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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所说的”双重劳动关系“人员是指这部分人员
" B+ H+ K& d' h 1、 下岗职工(定位可能不够准确):这部分人员其实与原单位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关系了,只是原单位职工名册上还保留着他们的名字,他们不享受原单位的任何待遇,原单位和自己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自己支垫。" 5 W! X# x" ^4 N7 Y. N
2、待岗人员:因原单位改制或是精减编制而待岗的,不用去上班,但原单位每月给发一少部分工资,并负责给交社保。
$ |6 A' x$ i6 e; }" ?6 L) u% h4 a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x: \4 |' G2 Y" t
1、这两种情况,国家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但是,国家规定了,劳动者不应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所以,如果要用此类人员,第一种直接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原单位破产、倒闭或者重组的,需要按照政府相应文件进行具体分析。前提就是必须要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然后给该员工办理社保转接手续。; j% P" s) u! Y5 x$ d/ d, n
2、第二种情况,如果不想失去原单位的工资,理论上不能够订立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国家规定,对于退休人员可以订立劳动关系。如果可以可以让原单位开出退休证明,盖公章即可。( ~" X! U w$ N5 J5 u
3、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还想用此类人员。选择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月支付社保费用,避免劳动用工风险。2 ?- ]! L, m: m
4、个人订立的书面声明,在法律上有时候是站不住脚的,况且现在是社会保险法出台,更加提高了一个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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