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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转载:女员工上班网聊被辞退 起诉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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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6:25: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beeyao 于 2011-12-14 16:25 编辑 7 V: Z( G' J* I% E: f' `
9 S" U& i1 |3 ?% ?# i& f
一个很久以前的案例了) ~# u; W7 I% D. a$ j

. t$ {' h+ [) G) Q- W7 o4 Q) _  上班时使用MSN聊天被辞退,沪上白领李小姐觉得公司做法过火遂诉诸法院。由于公司将禁止员工上班使用聊天工具的相关条款经职工大会表决后写入公司备忘录,李小姐签署并认可该备忘录,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 ?4 }2 L  q; I4 s9 ]
  公司:# D9 M5 v5 b" t' b6 P5 B0 H
  员工违反规章理应被炒
$ v: x# c' N/ I( o+ G) T  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去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几天之后,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了当月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4000余元。
" e/ T% r- w+ j4 }3 q+ b; u0 a  去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1 v" @9 x6 N/ F  庭审中,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001号备忘录,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MSN进行私聊等行为。备忘录出台后,公司曾通过网络传给每个员工,要求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其中。根据公司说法,2008年6月26日,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并无不当。5 {2 ~+ h7 H9 o% u
  员工:2 [' |- [! V/ b! j+ L( H+ w# u4 R! |
  公司制度损害职工利益
& m' g$ ~# s/ K' V* N  对此,李小姐坚称事发当天自己是在用MSN与以前同事聊业务问题,不属于私聊范围,而公司却依据备忘录径行解除合同显属不当。
# H* N- u; L4 X) h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上诉认为,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职工利益。
2 `! b7 ^! z# P9 \' Q8 R- M9 ?  法院:
! G4 Y1 A/ s, a! t4 d3 r" p  规章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j% N% W" m+ \3 _9 ^  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李小姐所在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o& p9 W2 {9 W. p
7 H9 Z4 y; {: I* q' `5 ~' g0 w3 S. d各位家人看后有什么想法呢?2 d) U! H& \9 F- u  R1 w;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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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5:11:25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15楼的。上班时候保证所有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就是了,不让80后90后玩聊天工具,非常不现实咯,除非断掉一切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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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1:35: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就是爱挑食 发表于 2011-12-15 10:49
/ m& w4 U$ l$ d& y. }+ P这样啊、、、那就用公司的座机打。。。
' c. C  a3 o, r" l6 q
但座机上不了网,很多资料查不到。
忠诚源于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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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0:49:02 |只看该作者
就是爱挑食 发表于 2011-12-14 17:24 ( M/ b6 g7 L: e8 h* ^& M
现在不都给报销么
, `, _1 ?9 m" |  u2 B0 p7 E$ `& ]! {
这样啊、、、那就用公司的座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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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0:37:28 |只看该作者
合法但不甚合理,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没有进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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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9:40:22 |只看该作者
wge602 发表于 2011-12-15 08:55
* e* x' R  W* x1 ?. h  L我觉得法院讲得对,是女员工自己签了有关规定在先,后违反了当然就可以根据流程做事了 ...

* l7 d5 [3 ?( [8 w; D+ E所以员工在进一间新公司的时候签的文件都要多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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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8:55:5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法院讲得对,是女员工自己签了有关规定在先,后违反了当然就可以根据流程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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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8:51:35 |只看该作者
标题也歧义。。。。我还以为是公司败诉,心中不禁想看看为什么是公司败诉,难道员工没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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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o  这样可以吸引大家进来看内容嘛,开玩笑了。  发表于 2011-12-15 0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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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8:35:18 |只看该作者
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上班期间聊Q,公司有权利辞退员工,职代会也对此进行公证,李小姐本人也签字表示认同,所以公司完全有理由辞退李小姐。# v$ G0 L$ Z9 C7 s6 i3 Q
但是换个角度,现在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真的是制定的比较离谱,完全只是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去考虑,把员工完全放在公司的对立面,只要能想到的对付员工的招基本都写进职工手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就拿我们公司来说,曾经一时规定,只要老板下来各部门视察,你人不在办公室,不管是什么理由,出去公干,还是去卫生间,只要老板高兴就有权利辞退你。大家为了保住工作,也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并认可此规定。* Y8 l2 ]- }9 Z+ V/ C- S
哎。只要公司看你不顺眼,那很简单,针对你的行为,写入规章制度,这样辞退你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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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o  唉,是啊,虽然人力资源管理里面说,人是公司发展的一切,可普遍感觉公司和员工始终都是站在对立面。。。  发表于 2011-12-15 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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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8:29:07 |只看该作者
这就证明了公司全面完善自己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李小姐明显是业务能力不达标或者说不让公司满意,为了不养闲人公司就找茬了,要不市场部哪有几个不聊MSN或者QQ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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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yao  我有同感,公司只要想开人,肯定有法子的。  发表于 2011-12-15 0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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