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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原来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因为收入不高就主动办理了离职。$ ^: Y* h9 L3 Y" _/ U
一天,郑强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郑强为了获取误工费,找到原单位要求开具一份误工和收入证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抹不开面子,按照郑先生的要求给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 \5 @+ y5 @8 r4 S! Y后郑先生以该证明为依据,要求确认与单位在其交通事故误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会保险。/ `3 k7 x+ K5 x7 E; T
解析
! o# c; |4 P. ~6 v }( L 正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明确记载郑先生是其公司职工,但交通事故期间存在误工和相应的收入减少,法院才判决肇事方向郑先生支付相应的误工费。在这份证据已被交通事故赔偿案认证后,郑先生再要求法院确认其在交通事故务工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就很难再否定。
9 L3 V K8 [, y) w, ^
1 G4 S9 m _% J7 F5 r' ?7 [ 虽然该公司可以提供与郑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或者要求郑先生提供其银行工资卡明细来进行反驳,但大部分劳动合同中要么只约定基本工资数额,要么只是约定工资的构成。银行工资卡明细也只能反映每月单位给郑先生实际支付多少工资,并不能说明每月都足额支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r4 l2 f: O. G3 ~# _5 Z( ], k
, W7 [* `9 e8 m$ s6 l4 V3 i3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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