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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5日起,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办理进杭落户手续作了进一步简化调整:
一、应届毕业生进杭落户不用再审批,原先的户口审批制,变成只要到落户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登记就可以了。
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亲友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提供户口簿;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为证。
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毕业生,专业对口且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落户手续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
但在外地办理落户或入学后户口仍留在原籍的毕业生,要进杭落户,仍由市公安局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在派出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时,申请人应同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英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大头照)、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等。
二、部分外地生源应届中专生和学历教育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经毕业生就业主管等部门审核同意,在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取得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省内本专科毕业生,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凭《毕业证书》、省、市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毕业时户口已落到其他地、市,或就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户口所在地的,出具《户籍证明》)、未婚证明、同意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证办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外地生源应届中专生,凭省、市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携有关材料和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证办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户口迁移证》中迁往地址非本市市区(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的,由毕业学校或教育、人事的毕业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改签手续后,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四、非2004年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毕业离校未在杭落户,又未办理户籍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手续的毕业生,于2004年12月31日之后,应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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