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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少寒 于 2012-1-4 14:19 编辑
8 _: G* l% ]. v3 p! V+ Y' A% n5 T6 w7 J5 S
最近看 锡城风 发了不少劳动法方面的讨论,并和他进行了很多讨论,猛不丁一回头才发现这小子就是劳法区的版主,是说咋这么专业,呵呵呵!
: H5 \( n1 _. p5 J& K
- p* Q# I/ ?9 _2 R. j 我们最近在和单位一同事争论这么一个试用期的问题:我们整个集团劳动合同签订中规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然后一直这么执行着,我进入公司后一直觉得这个不合理,也很不赞成这种做法,于是乎就和同事展开了一次争论。
+ t* L& M+ f; a* l 我个人认为:应该就一个月,原因有两点:
; @! ]. R4 o; E2 e 一、法理依据:2008年版本的《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为只从字眼上看确实刚好一年的上下都没有包含到,而且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相关说明,但是劳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侧重的这一部法律,我个人认为在这样的“漏洞”情况下,仲裁委会更倾向于支持劳动者,即:一个月的观点。
; U7 p& O" |& { 二、情理依据:即便是刚好劳动法把这一条修改成: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我个人认为从情理角度单位也不应该就这么“贴边走”,这样容易给员工造成单位人事部的人不咋“地道”的感觉,让员工又多找一条“人事部不是人”的“证据”。我觉得大公司在这方面就应该体现出一种“大气”的企业文化,你大大方方的把规定修改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让员工心里多好受多舒坦嘛!) M" K$ ^. O: G6 ^
& B! O: m: \, {5 w4 P
你更加支持那种观点呢?是支持一年合同期限一个月?还是支持一年合同期限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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