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10-11
- 注册时间
- 2005-4-4
- 威望
- 1734
- 金钱
- 481687
- 贡献
- 522359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1005780
- 日志
- 16
- 记录
- 129
- 帖子
- 4235
- 主题
- 112
- 精华
- 8
- 好友
- 409
签到天数: 607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 2005-4-4
- 最后登录
- 2016-10-11
- 积分
- 1005780
- 精华
- 8
- 主题
- 112
- 帖子
- 4235
|
《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章节对试用期没有作出任何例外的规定,按立法惯例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实务操作中有两种情况应当特别注意:
A、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约定只能适用一次,这个一次并不是劳务派遣员工换了一个用工单位就可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只能在一个用工单位(通常应当是第一个用工单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之后即使换了多个用工单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B、劳务派遣员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再次入职,也不能按新员工再约定试用期。到目前位为止,在相关规定没有对员工离开用人单位若干时间再入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
具体内容见:
《线下论战实录—<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fromuid=185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