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06-4-29
- 注册时间
- 2004-8-19
- 威望
- 0
- 金钱
- 41977
- 贡献
- 3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41980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62
- 主题
- 54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4-8-19
- 最后登录
- 2006-4-29
- 积分
- 41980
- 精华
- 0
- 主题
- 54
- 帖子
- 62
|
毕先生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他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毕先生就主动在下班后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 J, v5 Y" z) ]8 @& G4 ]9 u
R9 `! n3 e2 t, L; o+ x 一年以后,毕先生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毕先生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制度另有规定;公司并未安排毕先生延时加班,毕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毕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毕先生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 K) p& f5 n( C8 Z$ X U$ M# o* b& y% K5 k
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z# _) q# l1 b3 O
2 u3 h7 t$ g1 Z' u! g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新公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 Q# r! ?1 F( N0 l$ G @! e
. y S8 q1 _6 _/ o3 @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 z! k0 s, T& a) r6 R% C
9 p' s9 ]- G3 @) Z) _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0 C* b3 k- H. N8 C/ e& G( R" c& M
2 Y. q4 E( x7 E, b# d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标准150%、200%、300%等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 ~) i5 l4 d w% c/ {( S6 K" z$ \% l7 ` F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毕先生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毕先生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毕先生自愿进行的;公司有规定的加班制度,毕先生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因此,毕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