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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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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30 14:1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8 U: N0 V, p; u6 x0 I+ C @ ( D0 W: s6 T2 e李先生供职于一家上市公司。从96年始,李先生就开始出任部门经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在2003年10月份,公司以违纪为理由将李先生开除。李先生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此开除通知并要求经济补偿。谁知,仲裁一走就走了四个多月。2004年1月16日,公司通过EMS的方式向李先生送发了撤销开除决定的通知,同时也向李先生下发了合同终止通知书,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再继续履行合同关系,故通知李先生合同已经终止。不久,仲裁又再次开庭,在开庭时,公司把此合同终止通知书与撤销决定书作为证据提交,结果不几天仲裁就下了裁决,说是既然公司已经撤销了开除决定书,那么本案的争议标的已经不存在,故,裁决李先生败诉,不给予任何补偿。李先生不服,提起了诉讼。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 V8 H8 X- l ?" ^; [3 m1 v % j4 c9 G6 ?* m9 K问题的提出: % p9 u, O0 ?3 Q2 v: |' V" F; h. J n 1、开除的权利性质是什么? 8 `2 \1 S& O" q3 ` f, W- c! k ( M) D* ]/ {8 O I+ J开除,其实质是单位单方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性质属于一种单方的解除权利,如果抛开特殊的法规不计,则此种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种权利的性质本身是一种形成权,可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同意或者接受。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一旦行使,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约束双方的。至于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否得当,则另行讨论。 8 O& N5 q( j, T6 I+ ~ 7 t% o; h" J, t. a& R0 I2、形成权行使之后能否自行撤销?5 w X9 |* l+ z/ Q- I 0 |) N$ x5 [9 r+ p& w* L' C2 _" \首先,撤销行为是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本身就是一种形成权。从权利归属上来看,形成权行使之后,如果还可以行使另一个形成权来撤销前一个形成权,势必会造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紊乱与不稳定。其次,形成权本身的性质不具有可撤销性。形成权一旦行使,就可以产生相应的后果。合法得当行使,产生合法的后果;违法不当行使,产生违法的后果。无论是合法行使,还是违法行使,都产生相应的后果。这种权利本身具有即时性。再次,从后果上来看,形成权也是不允许权利人再单方撤销的。形成权的行使,不外乎两种后果:一为合法得当行使,则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二为非法不当行使,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却发生对权利相对人的损害赔偿或者应要求继续履行责任。 p6 k; t+ |3 @9 g2 V( ^+ `& C % Z2 R: U" T' p' r对于第一种后果,既然相应的变动后果已经发生,时间已经不可逆转,权利人也只有接受而不可能再享有撤销权。对于第二种后果,形成权的不当行使,因其行使不当,所以不发生相应的合法后果。此权利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而享有要求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已经对此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时候,既使权利人主动履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拒绝接受。而且继续履行也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m% l, b7 r+ |0 n: y0 q : a4 d' ?1 N2 C$ y" A6 \本案结论: 9 C; m( U* n7 A% z3 T- V! |+ T) ?" d4 r 1、公司无权单方撤销开除决定 4 W: I. x, z5 ~0 p ; b" |: g* O$ j% n6 ]% g如上所述,鉴于公司所行使权利的性质为形成权,所以公司无权再单方撤销的。除此之外,在本案中,公司撤销开除决定还有明显的恶意性。当时,双方正在仲裁期间(当然,此仲裁期间已经明显超过了,至于超过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案外因素影响的,暂不讨论),公司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减少自身败诉的风险,故意利用合同期在仲裁结束之前到达这一时间事实,撤销了开除决定。它撤销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减少败诉风险。民法有一基本理论,是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从此理论出发,即使公司的这一撤销行为是合法的,由于其目的本身具有非法性,所以这一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 1 u) J/ C. F0 s3 c" J2 q8 t' \0 [( x: q z7 _/ G- Q8 t, o( p) a 2、公司的终止合同决定书无效 . H4 V" t( y4 ]) M1 w- U" T 0 C( z& E7 x j如上所述,既然双方之间的开除决定并没有被撤销,所以公司所下发的终止合同决定书自然也就没有事实基础,所以此决定书同样也是无效的。# L4 Q0 ^) P3 H; x5 H0 P8 ?( r " n0 y0 b0 V8 R6 E* O3、仲裁机关应当一并审查这两个决定书( m- |/ L8 _: y4 g+ n * a, T' J) r' n9 f对于这两个决定书,仲裁机关的态度应当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劝说当事人对这两个决定书追加请求,然后再一并审理,一并做出裁决。7 [; l+ n8 U' D+ j ' q4 |9 V$ ?4 B1 m 4、当事人应当追加请求 - v: D& j" M5 y, Z3 R- X. Q% j3 @) t+ |/ I" T' Q( D 从程序上来说,当事人应当对这两个决定书追加请求,要求宣告这两个决定书无效。如果不予追加,或者另行提起仲裁的话,都将给自己带来程序上的不便。! X$ d$ Y! v9 r% K- _ - |+ Q S) n* Y/ A3 i, [ 作者:www.bjlabor.com(北京劳动律师网)刘昊斌 0 L. k: k7 n) \# V[em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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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 11:14:00 |只看该作者

RE:[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好案例,关键在于公司有无权单方撤销开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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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30 15:16:00 |只看该作者

RE:[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我目前的工作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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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1 10:32:00 |只看该作者

补充:因原合同有效期限为7年,所以

用人单位违约应支付给李先生7个月的违约补偿金,工资标准为:李先生在解约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7 , j0 N2 w0 L' k8 a真搞不懂现在的企业管理者究竟是怎么了?成本控制也不在这点上,不合理的处理让尚在职的员工心寒啊![em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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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1 10:28:00 |只看该作者

RE:[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了劳动法里规定的外,在劳资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达到时,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前提是有效的合法合同,还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提出解约一方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遵从相关法规解释,被解约方所得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平均月工资3倍以内的可不征缴个税。 1 r8 A% P% U4 G/ ]+ ?* ~( ^& ?因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违约,即在10月已暂停履行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恢复名誉后应续满合同约定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给劳动者。[em07][em07][em07] ' J' \) n7 ?0 [, n% X1 R& l" [; ^以上只是我个人见解,有不正确的地方望各位前辈指教。9 n+ A% k' g, x* z 我的QQ:19088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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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9 13:12:00 |只看该作者

RE:[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公司辞退一个人要有足够的理由,不能随便开口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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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9 10:46:00 |只看该作者

RE:[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仲裁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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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8 09:28:00 |只看该作者

RE:[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公司明显是为了逃避遣送费,李生可以告单位,以除名的理由真实性及造成影响,至少还有两个月合同才到期,追究单位的对个人名誉的影响及相应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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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21:43:00 |只看该作者

RE:[分享]劳动合同到期能否自动终止

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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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16:46:00 |只看该作者

拿人家的,说人家的

拿人家的,说人家的,除了这种解释,没有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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