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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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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P/ K7 c m0 h6 `# i! k 张小姐于2006年5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为4000元。2009年6月1日,公司以张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小姐。张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公司认为,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最多要求11个月,而且张小姐的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 P% h+ }/ V7 }- w! N) {% Z( y2 E& ?! v2 j, `3 _- U! A
案例二:# m3 V; P% w( T# N! t1 G( i
李先生于2006年5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任培训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收入结构为:基本工资1000+岗位工资2000+保密费500+福利费2500全勤奖100。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用工关系。2009年2月1日,公司与李先生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李先生不再续签,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800元(6100×8),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09年2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含盖了补签前的时间,应视为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另外公司认为,即使支付双倍工资的,也只能按基本工资1000元为基数计算,再者,福利费不应该属于工资范畴,更不能计, d0 w j1 L. M% K& c5 Y
算进去。
_% `" i' Q+ J9 w
5 u0 x# d, R4 O P! l2 K本期问题:
5 q' W6 Q& j6 b6 H5 |0 b1、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G; w. |/ n% G# Z# L
2、案例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I0 p/ ~' w% ]3 f8 [
3、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加班费等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基数?
- K, S: L% t7 U7 j Q
2 k- M( ^' I$ m+ t7 D+ O希望大家能够参与讨论,所以设置了隐藏,当然,经过您的讨论,也可以看到专家是如何分析的:+ ~1 |3 \# g- W. p9 J, v
+ H1 D) F- m3 W- H
专家分析:) [2 [# a$ L o) }* O
| ( L, `8 z9 {* L8 I& u5 s% J5 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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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查看楼层
当时,我对案例二中的计算基数其实是不太赞同第一种观点的。但既然深圳已经有司法上的解释就应该从规定,至于其它城市是否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或地方法规,请打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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