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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小姐吃大蒜,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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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8:06: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周斌(阿斌) 于 2012-2-12 18:07 编辑

市井法案
前台小姐吃大蒜,有错吗
◆周斌

  某公司是一家跻身世界500强的外资企业,最近公司总部需招用一位前台小姐,要求是大学毕业、英语流利、容貌气质佳。经过层层筛选,莉莉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正处在试用期阶段。   
莉莉上岗一个多月以来,同事们觉得她人勤快,业务能力强,就是口中总有股浓烈的大蒜味让人受不了。原来莉莉在农村老家时,习惯于早上喝羊肉汤泡烙馍,嚼几个生蒜头,真香。中午拍个黄瓜,整个拉皮,咬口大蒜,特棒。晚上来碗羊肉面条,来几粒大蒜,真来劲!   
尽管她现在已是高档写字楼里的“奥菲斯小姐”,但是这个吃大蒜的积习难改。公司主管曾几次向她指出,她当面表示接受意见,实际上是照吃不误,只不过在上班时嚼上一粒口香糖。她以为这样就能去除口中的异味,其实不然,不少来公司拜访的客户都对她“敬而远之”。   
公司终于决定,在她的试用期期满之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莉莉感到很委屈:录用条件中又没说不可以吃大蒜,凭什么说试用期不合格?难道吃大蒜也违法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一般来说,个人饮食属于员工的人身自由,但是对于前台接待这样的礼仪性岗位,公司设定一些特殊要求也无可厚非。但是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莉莉,首先在公司制定的录用条件中需有相关条款,如“上班前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如大蒜、槟榔等)以保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其次,公司还应将这些录用条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案例中的公司没有将相关条款列为录用条件,更没有让莉莉签收过有关文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聘。   
也许有人会问:公司能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聘莉莉?毕竟公司主管曾几次向莉莉提出批评意见,而莉莉就是屡教不改。但其前提条件,仍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需把前台员工上班前吃大蒜等列为违纪行为。另外,无论是哪种解聘理由,都有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如员工不承认吃大蒜怎么办?毕竟吃大蒜不像酗酒那样容易认定。   
所以公司以此解聘员工应当谨慎。而员工也应对自己严格要求,须知法律之外还有行规,在赢得官司的同时还要不输口碑,否则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不利。就本案而言,希望公司是否能再给莉莉一个改正的机会,即使让莉莉离开公司,最好采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即公司给莉莉一定的经济补偿,尽量争取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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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 20 好案例,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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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1:23:57 |只看该作者
作为前台这个工作岗位 吃大蒜的确有点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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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7:08:3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这个……,吃完大蒜可以吃几颗花生应该可以减轻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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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4:35: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幸福的篮子 于 2012-2-27 14:36 编辑

不是所有的事情公司都能提前写在规章制度里的, 有许多情况是需要员工自觉自发遵守的.
换个例子,没有条款规定交朋友应该怎样怎样,但基本地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应该要有的.
这个例子中,如果员工只考虑自己,不能为公司考虑,公司也很难去发现该员工的价值,更不要说后期培养了.
但是公司在解约上却不能太随意,这个理由作为解约理由,非常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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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4:22:3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真有意思,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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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09:47:19 |只看该作者
吃大蒜没错。
但是造成非生理性(不可抗拒的)的异味就不适合在前台位子工作了。
这是起码的职场礼仪要求。
我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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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22:42:11 |只看该作者
法规制度一般难对饮食习惯做出严苛规定。
但某些有形象要求的岗位的人员口有异味,实在很不职业化!
我们公司秘书不要说大蒜,连香水都是禁用的,因为考虑到人们对香氛的喜好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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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21:29:24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只能说是太不可思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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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5:23:27 |只看该作者
员工吃大蒜是他的自由,但由其任公司的”形象窗口“,必须注重礼仪。保持口气清新,也是对客户的尊重。但吃大蒜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可与其谈话,并让其写下保证书,下不例,且同意如再犯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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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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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2:59:42 |只看该作者
谁叫你的爱好比较特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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