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对病假和医疗期的理解出了好多问题,我越搞越糊涂了,在这里想请教一下各位HR前辈关于以下问题的正解,求求以下红色部分的答案。1:医疗期是怎么计算的?
比如:“医疗期是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这一句话是怎么理解的?
按照规定,该员工有医疗期3个月,但这3个月可以不连续使用,可以在6个月内用完就可以了?是这样理解的 吗?
2:医疗期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我看到我们安徽省是这样写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那么如果该员工的医疗期是3个月,合肥最低工资标准是1010元/月,
那么 1》该员工的医疗期的工资是不得低于1010*80%吗?
2》连续3个月每月给发给该员工的工资是1010*80%吗?还是连续6个月每月发1010*80%?
3:病假和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4:病假工资和医疗期的工资的计算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分别是什么计算的?
以下为某篇文章关于病假工资的解说: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其中
计算基数的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 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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