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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向大家请教:这样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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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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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1:27: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2年2月公司决定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并同意了公司的意见,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请问:这样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5 r, M5 L6 f9 B4 B. m/ B2 c8 c
善于观察,慎于选择,敢于出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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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08:22:13 |只看该作者
很简单,要么主动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要么等第二次续签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想再续签,就等着该员工主张之前的5个月双倍工资,2楼说的如果续签的合同履行结束,该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C" u4 j- E( C) a*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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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22:12:53 |只看该作者
有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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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20:40:30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
4 F8 m0 Y- P4 Q9 V% Q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通知员工续签,也未通知终止,可以认为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以公司应该支付该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8 K5 u6 Y6 A& Y% G
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已经正常发了5个月的工资,还应该补发5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公司应该主动支付,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Y$ G: ]3 c) v9 c% O6 I
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没有问题。: Y8 f7 O&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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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1:52:57 |只看该作者
现在员工有要求5个月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续签的合同履行结束,该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公司省了一笔钱不存在风险,但员工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主动权在员工手里。(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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