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6-2-16
- 注册时间
- 2003-5-20
- 威望
- 95
- 金钱
- 7981
- 贡献
- 1572
- 阅读权限
- 150
- 积分
- 9648
- 日志
- 4
- 记录
- 2
- 帖子
- 818
- 主题
- 4
- 精华
- 0
- 好友
- 30
签到天数: 513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 2003-5-20
- 最后登录
- 2016-2-16
- 积分
- 9648
- 精华
- 0
- 主题
- 4
- 帖子
- 818
|
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
4 F8 m0 Y- P4 Q9 V% Q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通知员工续签,也未通知终止,可以认为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以公司应该支付该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8 K5 u6 Y6 A& Y% G
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已经正常发了5个月的工资,还应该补发5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公司应该主动支付,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Y$ G: ]3 c) v9 c% O6 I
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没有问题。: Y8 f7 O& T% I
8 }3 U6 X& t* 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