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走笔 重拳整治异地劳务派遣乱象 周斌 不久前,求职者小陈陷入了苦恼之中:明明自己是上海户籍,中意的用工单位也是一家上海公司,工作地点也在上海,却被告知要与一家注册在河南郑州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也要缴在郑州,当然缴纳标准要比本市低得多。小陈既不愿意失去好不容易得到的就业机会,也担心自己人在上海,社会保险却落在千里之外的陌生城市,如何享受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去年5月,本市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建立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和劳务派遣公司备案制度,开展了对本市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情况的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本市企业在落实劳务派遣规范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异地劳务派遣在本市呈现蔓延趋势。 特别是在去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本市“综保”、“镇保”转为“城保”,一些单位的用工成本显著增加,部分用工单位选择异地劳务派遣的方式为劳务派遣员工在外省市参保,缴费成本和待遇水平明显低于本市,但造成了同一单位内因用工方式不同带来社会保障方面新的不公平,也破坏了公平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 2月20日,本市召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若干意见》)。新出台的规范劳务派遣政策有三个特点值得注意。 第一,与此前出台的规范劳务派遣政策相比,新政策更显刚性。《指导意见》中还有“柔性引导”、“柔性过渡”这样的提法,《若干意见》则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用工单位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这就在制度设计上彻底封杀了用工单位规避社保缴费的空间。 第二,新政策较好地解决了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属地化原则,如规定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发生当地政府的依法缴费的执法和本市规定的碰撞。新政策规定外地派遣公司在本市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的,需要符合本市规定的条件,即“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应当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向外地开放的条件,使异地派遣转为本市派遣。同时规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按照本市标准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 第三,新政策稳妥地处理异地劳务派遣的“存量”问题,给予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理的过渡期。如要求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三个月内完成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政策出台后,像小陈这样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关系在外地,也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保。如公司不愿意为她在本市缴纳社保,可按情势变更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她本人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