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一名员工于2012年2月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500元,因当时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公司按2010年度的4201*3=12603元支付的赔偿金是12603*2(工作年限)=25206元。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已公布是 元,问题是该员工现在找回公司认为他的13500元没有高于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要求公司补差额13500*2-12603*2=1794元。象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要为其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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