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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陆续发放到毕业生手中,协议书中一个变化引起各方关注:违约金金额首次做了限定,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
违约金封顶,受到学生普遍欢迎。但一些用人单位提出质疑:新规定更多地保护了学生利益,有可能助长学生的违约跳槽行为,这合理吗?
【正方】
有利于找到最合适岗位
贾乐盈(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大四学生):现在毕业生就业讲的是双向选择,碰到更适合的岗位时,放弃前面的选择,完全合乎情理。用人单位过高的违约金,影响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的学生因为违约金过高,只能望好机会而兴叹;有的学生被上万元违约金吓得不敢签约,令自己和用人单位都留下遗憾。规定违约金不超过第一年月收入,让我们有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再选择成本,当然欢迎。
学生利益应得到倾向性保护
许玫(复旦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商定,虽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在就业压力背景下,违约金额大多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学生又没经济收入,在就业市场上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倾向性保护。把违约金额的高低与用人单位提供的月收入挂钩,能有效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防止漫天要价。
【反方】
单方面保护助长违约行为
刘女士(某外贸企业人事部负责人):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学生违约远多于用人单位违约。给违约金设定上限,是对学生利益的单方面保护,企业在招聘中将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过去,我们的违约金一般开到5000元,仍不时有学生违约。事实上,由此造成的工作衔接不上、重新招聘等,损失远不止5000元。按照现在工资行情,新规定下的违约金将降到两三千甚至更低,其实只剩下象征意义,不再对学生有约束力。
【观点】
用违约金限制,不高明
张晓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以前,我们也曾尝试过用高额违约金来约束签约学生,实际效果并不好。有的学生被迫留下后,做得也不踏实,最后还是选择了离开。市场经济下,每个人才都是“社会人才”,游戏规则的制定不能妨碍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企业而言,吸引和留住人才,不能靠高额违约金,还是要靠企业的自身实力和能为人才发展提供的条件。
社会多一分宽容,学生多一分诚信
市教委有关人士:据往年经验,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在两三千元左右,和目前定下的最高“毕业生第一年月收入”差不多。这次对违约金条款的修订,主要限制少数用人单位的极端行为,以更好保护学生利益。在呼吁社会对学生多一分宽容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学生能多一分诚信,违约的经济成本低了,对学生的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毕业生应该更理性地做好职业定位,防止盲目签约,同时避免好高骛远,认真踏实地对待已有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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