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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某些毕业生用学校发的协议书跟浙江某单位人签了约,又擅自用考取研究生同学的协议书跟广州某单位日签约,B单位协议书已到学校盖章鉴证,该生后反悔又想去A单位,不得已,只好到B 单位谎称学校要其将协议书取回补办手续,并保证什么时间之前一定办好,单位也相信他,将协议书全部还给了他,而他本人一拿到协议书即到学校又谎称是该单位欺骗了他,解决不了户口将其退回,要求学校在A单位协议书上盖章,学校为谨慎起见,出面与B 单位联系,得知该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对其作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向该单位道歉,请求谅解。谁知该生以学法律专业自居,声称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即协议书不在手),B单位一气之下,一个电话告到学校:状告该生行为太不象话,欺骗单位,又欺骗学校,道德品行败坏,希望学校给予严厉处分,否则将来影响学校的声誉。最后,该生以“声败名裂”告终。
分析: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方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上述案例中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知法违法,多头签约,且到处撒谎,逃脱责任。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既损害自己利益,又败坏学校名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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