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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对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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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
: v$ G. [* c: k# j+ w4 b      王肇文律师编写
9 U" z3 J1 {8 d- [  T$ Y8 H8 X9 \. y1 j
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以便正确理解该法律的规定。
: x0 t0 l9 T0 B7 r: T3 l4 Y: X
4 I# M3 i% n# g! G; j5 a. C一、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区别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4 y! O/ y4 y/ I' q: k9 k' v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对于前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观原因非用人单位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也就是归属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如:工作太劳累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另谋高就等等,甚至可以无理由提出解除;但是后者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的损失或是不利影响,而劳动者解除的主观意愿是被迫的,用人单位的过失违法行为是“因”,劳动者的解除是“果”。第二、前者如需要解除,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如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因用人单位的过失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当即通知当即解除,如用人单位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前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理由(当然如是属于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就属于被迫解除),属于无故解除;对于后者,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是属于法定解除,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并非法律意义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对于前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后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b6 w/ i) S8 X9 U/ v0 L  P: q7 i1 q; @2 E3 s! s
二、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首先判断劳动者解除的真意,才能进一步正确处理
, v/ W1 R9 y, R) e/ P6 \某员工在某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因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用,该员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该员工办理的离职申请书中,员工写明的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在办理离职手续后,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仲裁申请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单位拖欠加班费用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本案件时,应确定劳动者解除的真实原因,因为在离职申请书中写的是“个人原因”,虽然在仲裁申请书中写的原因是拖欠加班费用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定是:劳动者解除的真意是“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 |# H& g; Z, R+ A, Z  z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0月25日)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h# x( f( V6 j6 s: o
3 y$ `9 K. r6 E& K( X! |
三、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或是没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应如何处理3 U/ K* h' e( W# K1 l, P' T9 A3 v
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在实际中劳动者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以口头形式提出,也不能认为无效,只要是用人单位认可即可,但是从用人单位人员管理考虑,须要求员工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正式的(单位提供的格式性)的离职申请书,在上面写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由员工个人签名确认。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30日,就离职的,单位可以不同意,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赔偿。* X5 \- e( V) `1 i6 H4 _6 r5 O1 @* N
在实际操作中,如员工没有提前30日提出解除的,而离职的,单位会按照没有提前的天数,而扣员工的工资,其是违法的。" `9 ^+ V5 O0 H& Z' y# m* o

/ |# |9 m8 }; z' c8 @) o# z* Q, [四、用人单位在审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M1 \& S6 {% z. B+ w. p6 A
1、确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不会产生歧义。如某员工提出离职,没有写正式的离职申请书,而是以函件的形式向单位提出,内容为:“自己因多种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工作下去了,不愿在本公司服务了,请求公司领导念在我为公司不辞劳苦地付出的份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该内容就无法判断是因个人原因离职,没有写明具体离职时间、离职原因(个人原因),如单位碰到这种情况,就要求员工再次书写正式的离职申请书,才予以批准同意,否则按照擅自离职处理。
" D; z2 O5 Q6 C& M4 i2、劳动者以“客观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同于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某一员工在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单位扣克绩效奖金,造成员工不满,而提出辞职,当时为了结算工资,在离职报告中写为“客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批准结算工资后,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进一步解释,“客观原因”是指因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购买社保和克扣工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劳动者的意见,认为“客观原因”非“个人原因”,而实际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所以员工提出解除,是被迫解除,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N' u6 W2 k" K! G

2 i* p2 _$ O) h* T5 j
8 i7 S/ ?7 ]; x3 a  T
3 r" V0 }; M9 ^4 v% T
广东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劳动法律师 劳动法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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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5-10 20:31
% m+ I  h* Q% V, S* h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0月25日)23、 ...
; ]( c$ O9 D& c3 l! `
是的,同意这个观点,现在离职都要写明离职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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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10月25日)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7 d" D9 d4 R; P: E1 q9 t

2 V" v, R4 y; F1 [) T: u我觉地上述内容对劳动者不利,离职申请书毕竟是在职期间递交给公司的,如果不写个人原因,许多公司都不给你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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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1:18:00 |只看该作者
一般人离职都是写因个人原因,以后要注意员工离职员工离职报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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