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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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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12:0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p) I0 | `) d, U2 Y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 ]3 e# k# {0 Q, h& B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8 f; K* t/ T% Z7 R2 v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7 ]. T- {6 h) ~8 P+ W D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G! J! X5 B0 w. x( G   第二章 奖  励# l7 z9 c+ C/ m5 B& ^) {% g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 \% G I2 q& p6 _# T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p/ K m) Z J! { O" T" \2 X& l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 L7 A& V- Z: {! \5 d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 ]" L, `2 e+ c7 t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 ~0 Z, \! n0 U9 b' z! T. t3 c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t+ i- q( x! R' [4 u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8 k# v. F; H4 A7 [& B U' ^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 ^& h3 B2 B$ i0 q$ H$ u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 V; J' ^8 T0 Y, L, A/ U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9 R7 L3 H# s7 S- v" E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3 X0 R9 U: ~8 a% v0 g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o, C: f9 A) i$ Y9 ^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 i! a; s; T& w) U. V1 N# E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 C1 O" b" Q9 a' x3 g) Q2 B) \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c% t0 V& v3 \- z& F2 L( W7 L4 h2 j5 P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f8 D1 B9 i5 C; E$ K9 X  第三章 处  分 " C& E/ z/ x& W, |9 |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Y g& _$ f5 G: F6 H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Q. }& E& p6 [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4 q( q; w& d; T) a% ^3 j3 G0 w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O7 u; b; z5 t! e/ P& P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h1 l+ F' Z+ p* o8 m$ D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 [3 U: d; X4 Z3 e; s5 r, T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 e* Z5 v1 T; p2 W4 g2 @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T$ k; t/ z) M9 K' Z& A, `# A+ }' B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r" a* e" d3 g" B3 g+ H# q5 a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 i1 q* {% n* D( L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0 s7 H1 `7 P8 f. \$ L) M& `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T$ _, M1 m. b) P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V/ K q& Y; I( t3 m3 Q) b6 Q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8 u: k" X: f/ f( V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P+ A' k. Z. q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 s* ?- V% A4 `9 s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H2 ]( Z2 C+ O* I$ |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 z% e. y$ E9 F& o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8 W1 p$ P% H; U% E3 X. h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0 s1 ^$ d q ?. S3 _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u- X4 X) a" n/ o) N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g! z+ c9 E$ J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t' l4 Q4 [3 Q- b* m0 C* e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u( X" @% [8 x+ w8 V4 j& l& U0 | l( q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7 V' t6 t( w# G1 g' X( z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 k) ^- l) u( c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p' M6 p- V& O   第四章 附  则 0 A# z% F& Z; B+ g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9 D2 j+ @2 X) Z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F6 Q. Y! _, c( n' c6 D c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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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2 09:50: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xiexie a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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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15:44: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呵呵,一直以为公司的奖惩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呢 7 d& w i+ C3 i- I长见识了...[em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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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b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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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08:45: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考古发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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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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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3 16:12: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最近听说已经在拟"草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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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2:48:00 |只看该作者

该条例适用于民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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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2:46: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民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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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2:45: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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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15:54:00 |只看该作者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呵呵,我们时不时的还在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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