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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10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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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 h( i6 L+ i% H% \A员工2011.5.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5.17日到期,公司于2012.5.23日通知由于经营不善,需要开源节流,所以决定取消行政人事部,通知劳动者不续约,是否赔偿经济损失呢?7 R# ^" ~* R3 F3 ~9 j; G$ Y
. `+ C! Y$ `" W6 _本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2 F; n9 w4 E/ r! o' p( r: N应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5 p0 |1 }5 j. _另外公司并没有实行绩效考核,A每月都是足额的工资,但是在合同中公司单方面将整体的收入划分为基本工资,保密费,等,赔偿的时候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一个月整体的收入,而不是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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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2 l7 L' a1 B7 y0 k Y请给位同仁给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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