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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员工未按流程请假且请假未批准被公司辞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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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6 11:41: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熊老大 于 2012-6-6 11:48 编辑 . ]# P  V1 {% k4 P
3 ?( d, ~. L3 u  Z7 }3 y9 G
案例前提: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均算作旷工,且一个月内旷工3天的算作自动离职。全体员工都有签字。4 L" ]2 b1 v$ ]) `6 y4 }

- Q1 k5 `0 \& o" r事件:某员工称做赵某,赵某已经未请假旷工1天,第二天自己名曰来公司请假,在电梯里遇见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领导正要下楼,赵某上楼),跟领导说,我今天是来请假的,然后就进公司了(赵某和领导一直不和,因此这样表现也很正常)。
4 X$ i/ e" Y5 |" C+ r因直接领导不在公司,老总也出差,因此她写了一个条子(不是请假单,她身为主管是很明白这个的,而且平时还要给她的下属签请假单)放在老总的桌子上,内容大致如此,说家里有事要请几天假之类的。
* w# r2 y) w2 ~8 u  ~- w6 C
8 o  r  W2 E, f1 s9 }2 g以上就是他请假的过程。+ G  u. e/ |6 g/ u3 C

) ^; E) y& v5 k  B之后公司多次打电话与其联系,均无人接听,工作也不交接等等。& n. \' d7 f* |% k

% ^0 q) |$ D% W: v因此公司以未按规定流程请假,且请假未获批准,且旷工超过3天为由将赵某辞退。给她发EMS限期来办理离职手续,她签收后晚上来公司(人事部门都下班的时间,我们是服务行业,所以公司有人,正好老总和她的直接领导也没走),然后给我打电话说要办手续,前提是她来之前也未打电话说要来办手续,否则我多晚都要等她的。
( M  K6 \* e' z; _! q- u6 C% |1 S
, Z4 [5 X  ^1 w  x3 f之后再与其电话沟通就又不接电话了,于是我只能按上次信的内容3天后又发了说明她自动离职的EMS,但是今天被退回来,说本人不在家,拒收。但两次我发信的地址都是一样的,票据也都留着。' K. E4 r' q$ E6 U: o

0 B  v* \6 A" N7 R8 b4 u以上就是这件事情至今的发展,现在我不得不准备材料等着员工仲裁我们,但之前没有此类经验,所以请教大虾们,我们开除她的理由成立吗,我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万分感谢啊2 x+ D! F' C1 g6 f6 e
% o. T6 [4 d% e

7 s3 z- [' B1 v, L0 v5 i, M- P补充:本周将在报纸上公布其自动离职的通告。* m. I: T1 k; ?- 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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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4:09:56 |只看该作者
yxmwj419 发表于 2019-6-18 14:08 9 r( K  p" }  {1 K
解除无异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用词是“开除”,公司必输无疑。) ...

- r% r/ l; b# P6 }, B同时,提醒一点,如果公司有工会,记得给工会补一份解除XX劳动合同事由告知书,对方签字,留存。这个在有工会组织的公司,程序合法是必须的哦,切记切记!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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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4:08:01 |只看该作者
解除无异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用词是“开除”,公司必输无疑。)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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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14:41:10 |只看该作者
制度有员工签字,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属于旷工,因此开除没毛病。  P/ x; |  P5 c/ b# C9 w& m0 k) R
第一封EMS她已经签字,那就没关系了,后面属于恶意拒签,所以辞退通知员工也已经知晓。、
+ c: b8 ~0 T# `+ C
0 E' n0 \2 M6 \5 ^3 @$ D- d因此,楼主做法完全合理,且无任何风险。对于这种目无规章制度的人没必要讲人情,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欧。, C* c* U. W6 A/ S6 N; D3 F8 n% ?
0 r3 a! c1 F3 _, B2 N% k
唯一的建议:入职申请表里除了写信件等邮件有效送到地址为,还要加一句,有效地址如有变更,员工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进行修改变更,未及时变更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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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无双 发表于 2012-6-6 13:10 ; z# i# R1 m* j! A; z
比较不人性的方法是先按照制度考核,然后调离原岗位或一线当员工,降职降薪!!! ...
& k5 v% s  `, d0 L
哪条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降职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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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5:07: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现在我们老板发话,让我去跟员工协商,不想赔偿,也不想让她仲裁,部门经理工作没交接好,也成了我的责任,之前做的通告之类的老总都签字了,不知道怎么跟老板说的也变成了我的责任,最后放给我一句话,这事成不成就看你的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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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1:39: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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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2:27:4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你从哪看出来第三十九条的情况需要的补偿金的,而且,明确了么?我怎么觉得是明确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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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2:53:13 |只看该作者
miaoshou25 发表于 2012-6-11 12:41 . n9 Y# e/ \, X( X% {& r8 V9 ~3 k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x9 q7 a7 A6 I# }  {) N第三十九条所列出的情形,用人 ...
! Y* h, t  G  V9 N; a
你没仔细看过劳动合同法是吧。你该对照一下看看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哪些条款  其中就有第三十九条的各种情况 好不好。1 Y. H  g4 J7 ^1 \- g3 t0 h
: X- A$ R! R! t, j- y3 \1 K
我觉得这个问题在论坛很明确了,怎么还有这么多人对这个问题给不给补偿金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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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nin 发表于 2012-6-10 21:58
. F$ v& Y7 {  E5 v, _7 p/ |/ ?你还是没有理解到劳动合同法这条的意思。首先合同一旦签订 双方就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要变更可以 协商。 ...
4 ^) p% x  s; c( v0 t3 f4 @- v8 N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v) @" }1 _8 G0 k
第三十九条所列出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意思是:不需要。
- L' ~# \( ^# a7 J( T8 J9 W# L. D" _, J. Q
2、我们讨论的,其实就是根据楼主的描述,判断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第三十九条所列出的情形。0 ?4 H$ d5 k1 @* T3 ~* L/ B
虽然楼主描述的比较清楚,但毕竟是论坛,还是不能100%的判断符合,但肯定也不能100%的判断不符合。
3 I; @) z7 q$ \4 i( S) A. A, r我个人意见,楼主公司的做法已经非常严谨了,不给对方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担心被判经济赔偿金。0 |4 W8 g6 C) R) Z- }, Q- j
当然,多给钱肯定不会更找事,楼主公司要真是怕出事,愿意给多少,咱们谁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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