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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女特"带来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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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3:51: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周斌(阿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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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周斌(阿斌)-(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37281)
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的是“女特”,她的全名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什么我把她简称为“女特”呢?原因有三。
& x: O7 }. x. g" t# i     第一,为了突出“特别”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没有“特别”两字的。2012年4月28日,温家宝总理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请注意是废止而不是修改老办法。新办法名称中“特别”两字也不是随便加的。& c! a$ \( O! U; {0 S3 ^0 T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可见“特别”两字加上去,法律地位就更高了。
  Y1 w: I4 a$ |9 ?9 M% Y; J     第二,为了强调“特殊”任务。“三期”女职工是要执行特殊任务的特殊群体,国家在劳动保护对她们施行的也是特殊保护。对于“女特”的特殊保护比过去更加严密了。( a8 P6 Z" f% `1 u0 }0 R* ^' `
     如原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依据法规解除未婚生育、违规生二胎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个好像有点问题,但是如在单位规章制度中将此列为严重违纪行为,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在一些地方还是得到有关部门支持的。
% d1 g  S% |. t1 w; A$ P- O1 n, p     但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有了一个很显著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而且在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生育包括合法生育和非法生育。不管是合法生育和非法生育,都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比较一下新规定第五条和老规定第四条,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所以“女特”来了之后,你再因为人家未婚生育、违规生二胎什么的解除劳动合同,那是肯定行不通了,即使是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行。当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产假期间雇主可以不发工资,她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5 ~$ G: a" y) [: P# G: u/ }$ K5 o
     第三,叫“女特”也比较符合当前“神秘兮兮”的执法环境。《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说是4月28日公布的,但实际上是在5月7日才看到的,但是从4月28日就开始实施了,就是说“潜伏”了十来天的时间,我们还不知道,但她已经开始生效了。& P6 f) j9 V0 r: j4 ]( Q3 {, o
     “女特”中最夺人眼球的规定是将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新法的追溯期问题,比如说到3月初生产,到6月初刚刚休满90天产假的女职工,她的产假能否再延长8天?大家议论的比较多的问题是,能否确定适用新规定,是以生产日期为界限,还是以产假届满日期为界限?0 I) v4 W1 W# h: W0 Z4 T% @  b! k
     从理论上讲应当以生产日期为界限,因为无论产假中的产前休息还是产后休息,都是围绕生产这一天安排的。但是“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而且历史上是有先例的。1990年11月1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时,关于增加工资时作出勤对待假期的实施时间问题,当时的上海市劳动局规定:“凡1990年11月1日仍在产假、产前假或哺乳假(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的女职工,在增加工资时,其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均作出勤对待。10月31日以前(含当天)上述假期已届满的女职工,仍按企业规定执行。”
$ Z  _, h6 E, Z% n. a$ o) h    其实对于雇主来说,多加8天产假问题不是很大,因为第一,女职工“三期”总天数并未增加;第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雇主不发工资,你产假后请哺乳假或病假,人不来上班我都要发工资给你,干脆你多请几天产假吧,我不用发工资了。问题在什么地方呢?问题在于多请8天产假的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是否也能相应增加?这个现在就像“特务迷城”一样,令人难以捉摸。如果社会那边的待遇不增加,雇主又不发工资,这8天岂不成了“无薪假”?所以对于新法的追溯期问题,在有关部门明确之前,在雇主实际操作中,我既不建议一味从严,也不建议一味从宽,而是建议雇主与有关职工签订一个协议,让她本人选择休90天或98天,反正产假期间工资不发。9 k) G/ r' V) J8 j6 @
原载《中智E周》http://www.ciiceweek.com/c/article_id.html?id=A2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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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4:32:24 |只看该作者
即使是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行——这一点不知道是不是有特别所指。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效率毕竟还是高过这个规定的,即便是孕期的女职工严重违纪也应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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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6:27:46 |只看该作者
   很好
最美你那一回眸   从此迷失了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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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4:08:01 |只看该作者
自从看了这个贴之后,久久不能入睡,先天二气环绕在哥的身边久久不曾隐去,双手一辉,天地顿时一暗,呈现出混沌初开模样,无天无地,无光一片黑暗,双眼一开射出一道金芒,金芒中呈现出古缘字体(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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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23:57:38 |只看该作者
女性能顶半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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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0:46:19 |只看该作者
周老师,”女特“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W6 e& i0 n' N$ O5 M这条中不降低其工资,这个工资可以理解为按正常出勤计算吗?即月薪人员如正常出勤5K/月,产假期间应该也是5K/月对吗?不管这5K中薪资结构是否含有绩效工资的部分?(前提绩效工资部分为固定数,非绩效考核出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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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11:51: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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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10:37:0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很多条款感觉大部分公司都不可能做到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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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09:09: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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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09:22:19 |只看该作者
不规范的私企哪管你“女特”不“女特”,你要特别找政府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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