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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同样是死了人,为什么赔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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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5 11:21: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同样是死了人,为什么赔法不一样! h& T0 ~5 _1 q; [ 转贴自:金华新闻网 * A- p% P, m0 F4 G* Q1 m1 P' G" {; X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司法解释采纳了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此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比,法释〔2003〕20号提高了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因为赔偿标准有所提高,赔偿年限从10年提高到20年。在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死亡赔偿金”,而且差别很大。 4 C8 ]# j2 T0 V/ g+ Z( F6 O- M6 C5 A, H, E; S% | 1.法释〔2003〕20号( u4 D2 A' N q4 x& `, t I 死亡赔偿金 ) E5 z4 q4 x6 b) }2 T4 i城乡差别悬殊 0 }6 I8 B, Q: r# l. h1 B& S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并无城镇与农村差别,该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废止。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作出了区别性规定。以浙江省为例,200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2004年度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为26.36万元。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5431元,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为10.862万元。两者竟相差约15.5万元,不公平是多么明显!因为计算的是“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使死亡赔偿金产生了巨大的城乡差别。5 O' x, s# j& C2 f% [2 `; Q 1 b* @8 I9 s1 f# g% E3 I: N 2.工伤事故 " E; G' d7 `" w$ o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L, S# a; c2 Q5 c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3)52号《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金华市为例,2003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75元,200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为5.85万元。与前述26.36万元相比,相差20.51万元。因属特别法规,在法释〔2003〕20号施行后,该规定现仍有效。 0 V+ Y; N% o: a- |! Z5 v 9 T6 o' n+ T6 e1 f: |6 \/ A3.非法用工事故" @" E. j! K6 r: V! }8 x 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 J$ { `6 \+ k, j( c2 B, [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以金华市为例,2003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700元,2004年度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则为11.7万元。与前述26.36万元相比,相差14.66万元。因属与特别法规有关的部门规章,在法释〔2003〕20号施行后,该规定现仍有效。 . D* n" p3 O, p % L0 u; }/ k2 s3 q3 u4 R 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3 g8 v+ R9 M: O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死亡赔偿金”未作条文规定,但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以浙江省为例,2003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7956元,2004年度死亡赔偿金则为47736元。与前述26.36万元相比,相差约21.59万元。因属特别法规,在法释〔2003〕20号施行后,该规定现仍有效。但仅限于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适用法法释〔2003〕20号。 0 P# [4 `/ t3 K, Z3 n: [/ q' I( `3 z 5.铁路旅客运输事故限额赔偿金、, Y7 g( Z& _) G. [+ q3 U 救济抚恤费 . M+ j0 z7 Z- f$ l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万元……。”1979年7月16日起施行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第二款规定“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按1992年6月5日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为2万元。与前述26.36万元相比,分别相差22.36万元、24.36万元。因属特别法规,在法释〔2003〕20号施行后,该规定中与法释〔2003〕20号无冲突部分仍有效。 0 t* o" b5 c& u2 w% e" P' @2 I: j- t! z 6.国内港口间; O5 [$ L/ t$ n4 o0 ?2 z( u7 H- N 海上旅客运输 7 h' r4 i- Q# V' i- w限额赔偿金 - B0 K [( X9 R: B% C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与前述26.36万元相比,相差22.36万元。因属特别法规,在法释〔2003〕20号施行后,该规定中与法释〔2003〕20号无冲突部分仍有效。( f1 n& K1 k( A" I" E/ S" b- O U4 V( e/ w x 7.国内航空运输& I6 G7 O: e! |( ^3 h& s 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 3 }6 i' o' A" r0 D, g/ _ 1993年11月29日修订后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与前述26.36万元相比,相差19.36万元。因属特别法规,在法释〔2003〕20号施行后,该规定中与法释〔2003〕20号无冲突部分仍有效。 ) Z# y( {" s% G7 @7 x " B8 l0 F( ^+ I( P) {- g 8.国家赔偿法中的 . r' R5 z6 r% P/ {' t4 v8 @+ c6 D- J死亡赔偿金 6 f& |) { Y' z* _9 z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该标准全国统一,2003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10元,2004年度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20倍则为28.08万元。与前述死亡赔偿金26.36万元+丧葬费10426.50元=274026.50元相比,多出约0.68万元。因属特别法,且国家赔偿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在法释〔2003〕20号施行后,该规定现仍有效。& f# W0 H) P: r6 H , d2 s* H( L6 c, O 9.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6 {! B6 f3 H) m死亡赔偿金 * N; F5 Q3 t9 e$ R+ n% i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16号《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其最高限额与前述26.36万元相比,多出53.64万元。因属涉外特别规定,该司法解释现仍有效。 6 l8 J, O. B. q' s5 F! Q% m' R+ e9 i( z$ Z' ]& R& n/ s 10.法释〔2001〕7号! {+ T3 V! Z: ] 司法解释中的+ K+ `/ u( k2 t! f6 V8 s 精神损害抚慰金 * Q+ C @1 d4 I! w* Z3 w6 X3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为3种情况:①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②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③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而法释〔2003〕20号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财产损害赔偿金,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造成了两部司法解释对同一名称作出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定,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淆。按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法释〔2003〕20号实施后,对法释〔2001〕7号中的3种不同称谓的抚慰金,统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 J; q, C6 M; u+ a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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