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11年6月2日经面试合格,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时,甲方口头通知张三6月2日凭厂证入住公司,6月3日正式上班,但张三并未按规定上班,且未通知甲公司,由于未正式用工,故厂方以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于6月3日另招聘司机1名,且于6月3日与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6月4日,张三因涉嫌无视甲方劳动纪律,无故不到岗上班,厂方提出取消给张三提供试用的机会。并要求张三交回厂证,办理其行李放行手续。但张三拒交回厂证,并以厂方强行扣押其行李物品为由,做报警处理,同时向劳动机构提出仲裁上诉。张三提出要求甲方支付工資500元,要求补给其乘车费用300元,要求赔偿经神损失费1000元的仲裁申请,你认为合理吗? : D6 ?! t0 O6 [ ; J8 T. W2 U, S h( ~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