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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h7 b0 W* V! f* {" P9 J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1 m7 p# x; o0 |2 @7 a
9 ]9 [, j+ z# O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 G. e9 F% L' q1 W- |
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 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 J. x. E3 Q o& v# O1 n
【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分析公司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8个月×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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