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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恶意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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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5:00: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今天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看后无语!!!
2 X5 h  h) t" B9 W7 y7 g: Z# J3 _公司雇佣了一名营业员(该营业员在2年半中换了7家公司),公司给了劳动合同,该员工利用业务更换之际,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公司,公司在其工作时间保险是按时交纳的。第二任业务再次给与员工劳动合同时,该员工直接拒绝,理由是要离职。(该员工是主动提出离职离开公司)
$ \% k5 ]6 D( O# a. K在离职2个月后要求公司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准备了业务的证明材料还有该专柜其他人员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证人有当时的业务和店长(他们现在都已经离开本公司,还愿意为公司出庭,当时仲裁的时候不知道要证人出庭的,打电话叫了证人,结果又忘带身份证,结果人去了也没有让证明,裁决书上写证人没有出庭)结果仲裁还是支持了员工的要求。后调查该员工与前单位也有相同的仲裁。
4 K9 ?+ `6 }1 W" n仲裁认为员工是弱势群体,金额不多(毕竟只工作不到5个月)因此判定公司给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b' |: b0 ?/ z+ Y. V# q
现在公司准备到上级中院申请撤销裁决,希望大家能给到本人一些建议。还需要做哪些准备?
& y$ ~' ^. h( E* V1 Z
* n) q8 E2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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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0:28: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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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X' R' J2 M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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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08:54: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出了这个事情后,公司规定无论哪里的专柜只要营业员上班,也不管能工作几天必须回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来的规定是业务将劳动合同带给营业员,在一个月内交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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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4:07:07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在入职时当场签掉并回收!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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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3:49:5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难啊,有别的高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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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9:47:55 |只看该作者
公司应当为管理失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人力资源管理者那就另当别论了,已有案例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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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9:09:1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不过,也有案例,用人单位获得了豁免权,那就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总监属于劳动合同的管理责任人,其故意不签,然后申请仲裁并获得了支持,但此种情况的案子也是胜负参半,不是绝对的输赢。
+ m& K9 t/ {+ n% ~( A6 @, {我不大理解这句话,方便再说的详细些吗?$ v! D% f, {  @- J' s
因为公司这边的确很委屈,公司委屈的原因在于第一次合同给到业务,业务再转交营业员是有周期的,正好赶上业务离职,因此在没有收到第一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就重新做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交新业务带给营业员。整个期间又赶上春节。所以公司认为在有人证的情况下,只需要证明员工有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上家公司有相同仲裁,因此公司想尝试一下,即使真的输了,至少让该员工不要再用同样的方法对付其他的公司。所以希望您能再多指导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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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8:05:29 |只看该作者
xiuzhuxiuxian 发表于 2012-9-13 08:56
1 L7 k' w/ a/ h我已经收集到该员工在上家公司也有这样的行为,能否证明该员工恶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呢? ...

  k+ l1 Y* f6 d% F2楼已经说明,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员工恶意不签没有关系,只要是没签,用人单位没有双倍工资差额的豁免权。因为劳动者不签,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法律照样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若用人单位在法律赋予的权利时限内未使用解除权利的,用人单位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推定为用人单位存在管理过失或顺水推舟故意不签之嫌疑,故过错还在于用人单位)。不过,也有案例,用人单位获得了豁免权,那就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总监属于劳动合同的管理责任人,其故意不签,然后申请仲裁并获得了支持,但此种情况的案子也是胜负参半,不是绝对的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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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08:56: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已经收集到该员工在上家公司也有这样的行为,能否证明该员工恶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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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12 15:55: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9-12 16:02 编辑 : M3 x3 x4 c5 K  b4 E2 T
/ G7 p9 G; v+ c5 m
       双倍工资差额是必须要支付的,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相对双倍工资差额来说没有豁免权。从楼主提供的信息来看,案子基本上是输定了,由于如因劳动者的责任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予以终止的,仍需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当明确:( d, S7 L" \+ v. \: ?$ B
《劳动合同法》
% y3 ~5 U9 _8 o) Q( I$ l/ b" P  J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 _) g. @4 Q《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 d# R  U* K3 Q0 Z. [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v( h( {4 c8 J! U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d. M. ~1 k+ t$ |% |2 N/ u: M&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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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ine伊莱恩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9-14 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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