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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公司效益不好,为了节约成本,可谓是想尽了各种方法。
1、以物价上涨名义,提高了员工伙食费的个人承担部份。
2、由原来的每周单休制改成单双休轮流制,节约水电费等的同时,每月多休的时间,公司与员工各承担一半工资,即多休的时间员工要被扣50%的天数的工资。(实际因为订单不足,单双休轮流变成每周双休,这样员工付出的自身工资金额也相应增加,工龄奖等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也按相应比例减少。实际是变相减薪了。)
3、公司今年年初应本地制造业集体涨薪结果影响,小幅涨过一次工资。但由于上述两项政策导致人均到手工资实际已低于去年水平。现在公司觉得还要继续省成本,认为员工工资高了,要求我组织全员绩效考核,要所有员工在现有的工资中拿出30%参加考核。
我作为组织者及执行者,从原则角度讲,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第一,员工原来的工资并没有分什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没有任何文件说明,现在突然直接从要原来工资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绩效考核;第二,绩效考核的目的,本来主要是提高工作效率,奖优惩劣,但公司这次却主要将它用来省成本,已经偏离了这一手段的宗旨。我是一个比较讲原则的人,个人不是很赞同公司这么做。对公司说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没有被采纳,依然要我开展这项工作。
请教各位一下,公司上述一些做法,有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作为你,你会照单执行吗?感觉公司领导有时候做事把我推在风口浪尖上,故意把我作为发起者,而减少他自己及公司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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