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王某进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入职时已年过40,在其他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4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2011年2月,王某因在春节过后与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请了10天的年假,公司批准了王某的年假请求。2011年6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与王某做离职交接时,发现王某2011年度未工作满一整年,但已经休了10天的年假,故在最后进行工资结算时,将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资扣回。 王某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要求公司补足。公司没有同意王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即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扣的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吗? 公司认为:根据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员工在当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根据其该年度实际工作月数进行折算,王某在2011年实际工作只有6个月,故根据折算,其只能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实际在2011年2月时,已经享受了10天的年假,故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对于其多休的部分,在工资结算时做扣回处理,并无不妥。 王某认为:因其连续工作累计工龄达14年,故无论其实际工作多少个月,在公司每年都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而公司却在其离职时无故克扣,实属违法,故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扣的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王某5日的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施行,它解决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际操作中碰到的许多问题,就本案而言,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下列问题: 一、王某从何时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员工新进单位是否应当享受该年度的年休假,依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进单位的第一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待遇。当然实际享有的天数应当根据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和入职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二、王某多休的5天年休假是否可以扣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本案中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根据折算其当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只有5天,但公司已经在王某在职期间同意其休完当年度所有的年假,所以根据相关规定,王某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公司无权扣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