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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HR必知的“三金”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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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1:04: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HR人士都会遇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以下简称"三金")的计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多年,但是仍有相当多的HR人士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付规定仍不清楚,对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处理错误, 对代通知金的理解也并不清楚,进而导致企业在实际支付中出现应付而不付、不应付而付、少付甚至多付的情况。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谈谈目前企业在"三金"计付问题上仍然存在的常见错误以及笔者的理解,以厘清在此问题上的相关关系。
一、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6、7、8、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动议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的工作;劳动者经两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经济性裁员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实际上并不存在该条规定4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违约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无故、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情况迫使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第38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导致损害劳动者权益(第38条第1款第4项)、用人单位欺诈致劳动合同无效(第38条第1款第5项)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第46条第5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第46条第6项)的情形。简而言之,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在第47条)。其中12年的封顶不问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只问劳动者的月工资的高低,对高收入者即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才适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作了合法和违法的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合法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的,则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且《条例》)第25条亦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条例》第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里要明确的是,《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代通知金,上月工资标准和上月工资数额不是一个概念,上月工资数额可能因为劳动者加班或请假而增加或减少,而上月工资标准则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上双方所履行的正常上班所应得的工资。如此区分,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才能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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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4:54:05 |只看该作者
很细节的问题,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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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1:51: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TTTTTavia 发表于 2013-3-27 11:48
好东西~~

猫猫最好~~

哈哈,还想看什么啊!尽管告诉我~我是万能的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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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1:48:26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

猫猫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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