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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一名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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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17:20: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这里有个案例大家讨论一下哦!$ j: w$ U% t# m1 S; Z! n

罗某与上海某油墨制造有限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纠纷案
; `5 G  u0 r) a0 m( B+ l5 V; U/ }) Y3 b+ U5 v5 q
【争议焦点】
   一名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罗某原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罗某于2010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1年3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罗某担任直销经理一职。同年7月20日,罗某向某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其中离职原因为“其它”,种类为“辞职”。同时,双方签署了解除工作合约的协议。2011年8月10日,因罗某要求办理入沪手续,某公司又为罗某办理招用工登记手续,用工起始日期为当日。2012年2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K; ]  U0 X( k: F0 Q
  2012年7月2日,罗某向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迟延办理退工手续损失、补缴社会保险费。同年8月6日,该会*劳人仲(2012)办字第***号裁决书作出对罗某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的裁决。罗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 z6 A5 @& e# e. j1 W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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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3:57: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本条并没有考虑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一般认为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管理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档案、人事等关系均具有惟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该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建立一对一的劳动关系,以免伤害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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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3:53: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过程是有点晕9 n1 I6 {! [1 q/ t3 P9 ]
    本案关键点在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罗某在甲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那么是否代表罗某绝对不能与其他单位(例如本案中的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呢,也就是一个劳动者是否不能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l8 k. c* ]" [8 y! W+ @1 i- w  x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学者主张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有学者主张劳动关系只能具有唯一性。: w% F3 W% L* @2 h; a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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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3:52: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
0 ~7 E- S$ s+ T. m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罗某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5 z9 e) H& K* _3 k+ p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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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1:23:4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文字表述要精简,逻辑化。( A  a) W$ K/ e7 L
要不给您领导的报告,立马被打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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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8:28:14 |只看该作者
真心太长。我先看完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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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7:00:43 |只看该作者
表达内容很模糊,我的理解能力问题,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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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44:04 |只看该作者
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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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24:27 |只看该作者
该案子的点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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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5:30:52 |只看该作者
文字太多,让我先晕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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