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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enneth 于 2013-7-17 23:27 编辑
6 U, y, {: i) P5 \) w2 {! S5 D5 |: Y' S& [, g8 d$ _
今天我越看凤凰新闻,就越觉得自己孤陋寡闻,对中国的刑罚一点认识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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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r3 M' @- Z7 b* s6 m4 E有评论员李某说:「强奸妓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大不同,这无需多解释,只取决与你是个诚实的人还是个装逼的人。」我今天才知道我是个这么不诚实的人,自觉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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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R1 [1 @& M, v, f$ C5 C文中不停的表达“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意思。法律的判决是用对社会的危害性来定义的,这我猜不需要任何法律训练就知道了吧。你看见一个女性,唯心地说了一句:「今天你很漂亮。」那是谎言。如果我用诈骗的手段欺骗你,把你的家产都骗了,那也是讲谎话,可是“社会危害性”却大大不同。刑罚自然不一样。但是,从什么角度,我们可以得出「强奸妓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社会危害性”低」这么一个结论呢?我是否缺乏了什么法律知识,才不可以明白这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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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K: H7 H7 t( V5 h; o5 U, N, G! O文中以强奸未成年少女比成年人的罪更大为例子,这对我来说是无聊到极点。我们可以说强奸(一般女性)是严重罪行,如果强奸未成年少女,那是更严重的罪行。那自然很少人会反对。但是没有人把这个逻辑反过来用的。就是说强奸(一般女性)是严重罪行,但是强奸某种女性的话,那就没这个严重了。这是什么逻辑?我希望有这么高的教育水平的人,可以“编”一些比较好的论据。比如,(假设)该女子是陪酒的,(假设)有证据她是不在被强逼的情形,又不是喝醉酒的话,那(可能)导致某些人“误会”她是自愿的。这、对我来说,在一些假设底下,还可能勉强讲得过去。这、总比说某些人就算被人强奸了,也不一定是很严重的,来的让人接受吧。1 U5 a% I6 T7 V8 K/ I. ~3 F
, a2 s! ^) }! z4 \/ D9 r有趣的是文中竟然可以提出儒家说 “父亲杀儿子” 比 “儿子杀父亲” 的判刑不同作为论据。我真的是五体投地。到底中国人是如何看「人」的不同的呢?难道以 “社会危害性” 来作为标准,父亲杀儿子的社会危害性低一点?难道以 “社会危害性” 来作为标准,杀了中石化的老总的罪(这样社会危害性高?),就比杀一个流浪汉为大?以我的个人低下偏见,中国人这个人与人的等级观念不改,有法律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法律是用来保障 “受害了就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 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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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0 N q" S6 c8 ~. ?- @注: 我对这件案件没有前设的结论。在没有审判以前,我不敢说“受害人”是否认可该等行为,也没有资格说什么。我只是鉴于有人把另外一些人的基本人权低贬了,而这与高校的教育工作者有关,因而有感而发而已。今天多讲了几句废话,是因为竟然在 “香港为基地” 的大众传媒,也这样一派胡言,感触更深而已。以上纯属个人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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