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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kenneth,4 F# T% }4 f) a' d, `8 P" {2 }
在学习OB的过程中,一直以来有个困惑:我们应该如何对一个概念进行界定呢?我发现对概念的界定主要包括这样几个部分:性质、特征、如何产生、有何结果。根据定义,就可以发展前因、结果、情境因素的关系假设,进而展开研究。
; G+ ^# l5 T/ Z; }( r, G3 F$ P 但我的一个困惑是,就概念界定本身而言,如果强调了结果,那么是否就不能仅仅依据表现来衡量是不是这一概念,而必须通过结果来判断?比如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就作者提出这个概念最初始的定义是要促进组织效能的提升,或者为技术核心创造有利的、支持性的社会情境。于是就建构了反应这一概念的维度,也就是一些具体的行为表现:比如利他行为、运动员精神等等。很显然,而且也有一些学者看到了OCB的阴暗面,比如基于印象管理动机或者工具性动机而引发的这些利他或者公民道德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不太会对组织或成员起到太大的积极作用。困惑就在于:这样的行为还能否称为OCB?
, U2 K% p3 _0 d/ A( V: v+ X6 T 这种现象在很多概念中都存在,尤其是积极组织行为。如果秉持一切事物皆具两面性的话,那么POB也不一定总是积极的,总有作用的边界,那对POB的定义似乎就不应该加上结果的利弊好坏的价值标准,而重点在于定义其具体表现,至于作用结果是积极还是消极就需依据情境而定;) Y" C( H& F$ y: F6 }2 f3 n) V. H
如果一定要加入是非好坏标准,那么不同人的同一行为表现未必是同一个行为概念或者构念,比如同样是帮助他人,如果A的这种行为最终产生了对组织或成员有利的结果,则可称为是OCB;如果B的没有带来这种积极结果,则就不能称为OCB。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很多的行为构念测量量表都是不准确的,因为大多都只涉及具体行为表现,而没有反映行为结果。同时,很多质疑OCB的研究也都是错误的,因为那种行为根本就不是OCB。而且,如果真是这样,那在理论解释上就存在套套逻辑。因为根据定义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会带来这种结果,然后通过研究得出这种结果,似乎不证自明。而国内的研究中还真不乏有这样的解释。0 |* c, c, X7 |/ X. A, E' x; c
这两种可能性,真把人搞糊涂了。纠结了很久。越看文献越觉得迷惑。于是请教kenne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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