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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法定知情权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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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并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的过程,为了避免今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均应享有法定知情权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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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法定知情权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则是一种告知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进行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告知。《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在涉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方面,用人单位都应当如实告知。 $ @# h& s7 l. d8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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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劳动者对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同样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了解劳动者情况的过程中,劳动者如实说明的部分仅限于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劳动合同无关或是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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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上述方面的真实情况,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劳动者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消息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