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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系上海市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至2009年8月19日。合同到期之后,公司既没有与刘某续签合同,也未提前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9年10月10日,公司以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领导指令为由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那么自合同期满之次日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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