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家鹏,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公交海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徐家鹏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公交海洲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家鹏申请再审称:我与海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购买社保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因此,不交社保应当属于劳动纠纷,我与海洲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我诉请的是让海洲公司补缴社保金,不是诉请社保部门追缴社保金,与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属于行政关系。一、二审裁定以本案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是错误的。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海洲公司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徐家鹏缴纳社会保险金,徐家鹏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海洲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二审裁定驳回徐家鹏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徐家鹏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理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家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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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 m( o0 E3 }( @. ~/ w9 ]$ `% L6 u9 @审 判 长 强 弘
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
代理审判员 李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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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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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尤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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