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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个月就跳槽 反被作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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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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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0:16: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91job导读:张先生是市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销售工作,与单位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尽管企业对其非常器重,但张先生认为企业并未将其提升至领导层,萌生了跳槽到其他企业发展的念头。不久,张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接触,双方都比较满意,于是张先生承诺10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随后,张先生向原企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原企业对张先生的辞职并无异议,但要求张先生工作1个月后再离开。但张先生为兑现与另一公司的承诺,在提出辞职请求5日后,即到另一公司报到上班。原企业发现后,几次要求张先生回来,张先生未予理睬,原企业即以张先生旷工为由作出违纪辞退决定,张先生对企业的辞退决定不服,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我都已经交辞呈了,他们有什么权利辞退我。”张先生说,如果是公司将他辞退,那面子上就过不去,对以后的工作也会有影响。
东阳人才网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提前30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两个条件是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这30天的规定也是为用人单位考虑,因为如果员工立即离职,用人单位会面临无人可用的状况。”根据规定,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仍然不能成立。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那么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这时如果劳动者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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