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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QQ群有人问生二胎女员工的产假应当如何计算,是否还是98天标准产假+15天难产假+30天晚育假。
群里都认为晚育只有第一胎才能享受,第二胎还是算了吧。还有人说生第一胎的时候还享受不了晚育假,第二胎是否就可以享受。。。
第二胎的话题一下子就多了起来。
职场上对女性的不公这里就不用多言了,有些倔强和“想法”的女性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招聘的时候要求已婚育吧?好,那我在你这里婚育,育完马上闪人!
然后那么多劳资纠纷就形成了。公司聘用未婚育女性的时候难免心里有点堵也有点虚:别我重用了你,你到时候给我摞挑子!什么?一胎生了,你还想生二胎吗?。。。我还是用男的吧!
其实事业心比较重,要养家糊口的女性肯定还是会产前产后坚持在岗工作(当然也不乏有想产后换东家的)。这个仍占职场多数情况。
产假期间的收入除了生育补贴报销出来的津贴,有的公司也会发放工资的。那么可不可以这样:
在公司按正常工资基数交纳社保,产假期间每月按时给员工发放部分或全部工资的情况下,把生育津贴放在员工恢复上班后,从第一个月起,每月发放一部分,连续发放6个月至一年呢?
这样员工相当于是获得了两倍左右的工资,也有较大的吸引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当然公司也要给员工考虑一下哺乳假,为背奶妈妈提供一点环境良好的“休息室”等人文和环境福利咯。
如果员工产假期间,有“代班”的同事,可以按照“轮岗”形式进行调整安排,形成内部轮岗的管理办法。
有类似这样操作的公司吗?这样操作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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