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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人力总监辞职后的权利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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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2:04: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案例主人公A某,自2006年3月入职该公司,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由于公司连年亏损,股东方频繁更换公司总经理等高管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员工离职率50%以上。在一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中,虽然人力总监多次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但均不能引起重视,导致公司与员工的劳资关系逐渐成对立关系。加上公司4月份搬迁后离家太远等原因。A某于2014年3月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保证个人权益的几点诉求:
- G( j* j7 y& r+ k8 l1、2013年底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当时因公司业务转型,高管人员调整等原因未及时续签。)+ D# r  _. x* U0 R* a; o5 d
2、要求公司一次性补偿未按工资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保部分的补偿金。
" I1 ^: ^- |8 O6 v3、因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应支付补偿金。
2 Q4 Y8 Y  E9 T) f
( V$ J# ?1 b; P; Z: M, e! i' vA某提出的三条诉求公司该如何处理?
6 c  \! j  c" x9 u( a( x$ z: n! r5 `! E* y% a) O/ \
背景提示:
& ^) A/ g' E1 c7 g% g# e2 n9 A2013年底共有五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因同一原因未及时续签。  \/ V9 l) u% B8 d, J
该公司最近两任总经理均因业务及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被员工集体联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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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大斌 + 15 + 3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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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矸 + 20 + 30 赞一个!
spcchenyue + 30 + 30 鼓励发起实操话题讨论,看着就有点惊心动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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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6 16:13:44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有难度,需要举证自己是兼职,工作职责不包含负责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项。第二条应该可以支持,公司补偿公司该承担的,个人承担个人的,第三条也需要举证来证明是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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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20:05:30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各位大神意见。一二条要根据不同地方的规定来执行,第三条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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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4:54:23 |只看该作者
企业因为客观原因搬迁,变更企业住所,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因为改变了员工的工作地点,使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员工应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协商。如能协商一致,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员工到新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不能协商一致,应形成员工对协商结果的书面意见,企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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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2:46:45 |只看该作者
.管理员工人事档案不应该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内容吧,我想应该事由专员或助理来完成的,同时任何工作都是代表公司来执行的,而不是个人来执行的,作为公司是否有通知该总监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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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0 09:00:32 |只看该作者
鎏雪惺辰 发表于 2014-5-29 17:25
7 d( g3 F% V2 L- ]社保基数,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是可以补基数差的;现今社保差额,要补缴没有地方会不同意的。 ...
, Y4 A, O: p! U  W
是的,最近有听说可以补差额,但具体没有操作过。谢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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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7:28:42 |只看该作者
rainytao 发表于 2014-5-21 16:42 4 T; l) q% V6 {' z6 N7 G2 K0 `. S
这是个不错的案例,感谢楼主和楼友们的分享,我比较赞同8楼的看法。人力资源总监,本来就是企业员工利益和 ...
' F! U! @3 G* W3 o( N; x
赞同14楼观点;+ s. @8 B# B( n. T4 Q
万事以协调为基调。
  u) P1 u) p$ D# V# A, J到HRD这个职位,一点点补偿,远不如事业前途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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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7:25:13 |只看该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21 16:51
% G+ m1 C* j/ M协商解决4 L' R7 g. ]- j) M
即使打官司法院也倾向于调解。最终都是钱的事,没什么复杂的。4 j6 \& d+ Z2 M# T) i
A的诉求:1.得不到支持。2.单位补 ...
/ p9 D4 g$ G) n- E" V5 e
社保基数,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是可以补基数差的;现今社保差额,要补缴没有地方会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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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17:02:30 |只看该作者
一,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做为人力资源总监,未续签,本就是工作失职;
, e$ W7 S- x- }5 b二、社保差额,原则上通过仲裁可补缴差额;如单位和个人协调同意补偿,也可以;
; I- A) e  @  U3 ~0 s( h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如给员工上班带了影响,可协调解除合同,单位给予补偿;如员工上班路途,未发生大变化,上班时间未增加超过10分钟,原则上仲裁不支付。这点,由各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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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6:04:07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疑,但是不建议追究双倍工资,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虽然是兼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劳动合同续签这一工作在你的工作范畴,这条一提出来就显得有点像您老是有意而为之,并且证明了你在工作方面有严重过失。小心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j" ~* a4 `0 x9 Z: T. G5 T8 V. S第二条应该支持,但是前提是您老有跟领导提出过这条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出过改正么否则同第一条一样,可能成为您老重大工作失误的证据,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说给企业带来损失超过多少视为严重工作失误等等相关条款,企业是可以反过来跟您提出赔偿的。! p) t4 s( X$ t9 d) J+ C  b; |
第三条应该不支持的,办公地点变动(与劳动合同写的不一致)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而且法律没有明令规定更换办公地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Dreams without execution are nothing.
梦想不付出行动,等于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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