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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转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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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1:55: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法规标题】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1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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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4:09:41 |只看该作者
医疗期满若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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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4:01:26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出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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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44:25 |只看该作者
医疗期满,企业职工仍不可以到公司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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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1:55:23 |只看该作者
1、医疗期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医疗期时间的规定,医疗期与病假的区别与联系。
3、医疗期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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