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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说到离职补偿金时,我们经常会听到N、2N、N+1、2N+1等说法,这里的N,是在本单位的工龄,+1,实际上是代通知金,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金、2N代表的是赔偿金。那么,什么情况下,什么都不用支付,什么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代通知金,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赔偿金呢?且看笔者一一道来:
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的;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6、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的;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9、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10、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2种情形):
9、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的;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1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13、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而解除的;1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而解除的;1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而解除的;1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而解除的;1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8、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9、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0、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什么情况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代通知金(+1);
2、部分地区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则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其实也是代通知金性质的);
3、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的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N的情况下,一定无需+1。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可以共存?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六、计算基数:
1、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如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则按3倍计;
2、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即病假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按应发工资计算,即扣税扣五险一金前的工资,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
4、年终奖或年终双薪,应按每年12个月平摊。如2014年8月31日离职,则应算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其中,2014年2月发了2013年年终奖12000元,那么,应平摊进2013年12个月里,每个月1000元,则该笔年终奖计算进来的只有2013年9-12月,共4000元是作为计算基数的,其他8000元不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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