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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坛中家人讨论关于综合工时计算加班费的问题,在讨论中,发现自己在做考勤中存在的问题,就是月标准工时是20.83*8还是21.75*8?
我在两家单位接触过考勤,他们所使用的月标准工时不论是标准还是综合抑或是不定时都依据的是21.75*8=174小时来计算。查询相关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8小时。而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174。
原来我犯错时间如此之长。别人传下来的考勤计算方法,我也接过来,不加思考,就这样一直错下去。更可怕的是我又把这种计算方法交接给现在做考勤的,她也是按照老方法。到目前为止,全公司没有那个员工提出质疑。就这样一直错下去......是不是有点像“破窗定律”。
想想,工作中还有多少错误是因为别人这样做,我也这样做导致的,人云亦云。或者说是自己做事情不加思考,概念不清。现在终于有时间跳出先前的圈子,可以认真的思考了。
在此分享:
1.一个高人的链接关于20.83和21.75的区别:http://www.hrloo.com/rz/71826.html
2.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计算有1.5倍加班和3倍加班,没有2倍。参考法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五详细的解释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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