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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辞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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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7:38: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5-3-5 19:26 编辑 / J' {& k% k8 x8 Q
1 X" U7 s$ v! Q+ m$ ~  v) w  W
各位大虾:
6 A6 ?8 u. e2 l( |! I- b我公司有两个财务部,因为工作性质,公司要合并财务部,财务部合并后两个财务经理竞聘上岗,其中一个竞聘不成功,公司就准备辞退他,公司准备按工龄给予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但是当事人不接受,要求公司按照双倍工资予以赔偿。现求助于各位同行,大家给支招。+ y6 f7 v: _# c5 d/ A9 Y0 B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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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习天向上 + 24 鼓励讨论,处理好才是HR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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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7:22:58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www.51hrlaw.com--致力于“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理念”的传播、体系的建设和实践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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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09:15:25 |只看该作者
但从你案例中说明的情况来看,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第87条,应当支付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h3 S1 h# r8 C2 B
此情况建议协商处理或者调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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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19:39 |只看该作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q9 I; T  n9 w+ O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义贤律师事务所www.51hrlaw.com /QQ:91203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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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1:56:08 |只看该作者
1、解决问题以和平方式为原则。尽可能协商,就看HR的功力了。考虑员工的情况和人性化,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额外增加补偿。比方N+N(第二个N自己看着办),或者就业推荐,推荐信等。, N* V5 H6 v& O. P4 w9 L- E7 i# H
2、是在不能协商的,是否可以考虑调岗。
/ Z$ a4 y- H" |; Q2 U; @, j3、没商量的,合同法40条第三款解除,HR做好相关手续、证明等工作。; m% _# l6 \* h% U4 p- |/ g3 t
4、不要吊死在部门合并这个上面,如果是部门撤销呢?仲裁还是建立在证据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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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9:34:5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我,N加1我也不愿意,何况已经做到财务经理了,再说,竞聘企业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吗?7 P3 \7 n3 W- V4 B. E/ ^! D
当然作为企业也不会同意给2N,给你这么轻松,企业还不如选择让他/她仲裁,而且结果还不一定怎样,最坏也就2倍,前提是企业没有其他违法情况。! D+ }: c5 H/ \1 F  n$ m
估计:企业要么给员工安排一个合适的岗位,要么就是补偿金比N+1多些,要么就是继续养着,让他/她自己走。反正这样的事对员工来说想开了也无所谓,想不开就是症结。
! d: c- q7 w) g& F8 ]0 J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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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6:08:37 |只看该作者
40条第三款 需要公司举证 实际支持公司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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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发表于 2015-3-4 09:03
  I. k# z) l6 D% E2 V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 n% h5 d- j+ L2 f' U这个具体得咨询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方向了
工作中很多事要看透,但不要看破;清醒,偶尔也要糊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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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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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09:03:42 |只看该作者
俊汐 发表于 2015-3-3 17:44 " @( C/ a  c0 l
案例中是因公司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岗位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继续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 ...
( l9 O4 X" |6 E1 ^" N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 L3 s* t) C(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P" ^- q$ J$ k& n3 ?  C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 `! ?/ T( {$ w7 e# I3 j(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t. Y5 N- v: R
第三款,自己理解。理解不同,结果不同。
/ e3 G6 b0 O7 h  E8 y. P0 s* E# `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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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ruowu  这个 很同意!  发表于 2015-3-9 1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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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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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08:54:32 |只看该作者
还是协商解决吧。若真到仲裁,公司在举证这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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