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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昧拾金公爵 于 2015-3-23 18:08 编辑
# o, i$ |. H3 x: k' _+ ~
* y% r* ?* n: ~9 Q* R, S2 n新公司成立,其实是一个老板(但是法人不同),只是为了税的问题在综保区建了一个小公司,两个地方距离只有10分钟车程。大概要转100人过去(分批转),可能一批20-30人。老公司有2000人。也就是如果员工不愿意过去也不勉强,愿意调过去的员工公司也不会因此提供经济补偿,但公司承诺调过去的员工在公司人事档案中入职日期是按入职原公司的时间算。
; P! n2 o. N7 v目前的操作方法是先开会,同意的员工先签退工单和新公司合同,不愿意的员工再逐个谈。退工单是有好几个选项
$ Z/ x, @6 ?/ ^1 A8 C6 |合同期满; 辞职;自动离职;协商解除(单位提出);单位解除;除名;其他;协商解除(个人4 G- Y2 d' o7 D C7 o
提出);) P6 L+ B. v3 Y# q
让员工选择“辞职”一项,合同照样签,无固定期限的还签无固定期,其他人保证和之前的加起来一共不超过10年。然后出通知贴在公告栏,告知大家人事档案中的入职日期是按入职原公司的时间算。请问这样操作会有风险吗?说实话本人心态好矛盾,一方面当然希望员工可以顺利调过去,不要有人要求赔偿;另一方面也希望如果新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经济补偿时也得连之前的工龄一并算上。希望有经验的朋友来谈谈自己的想法,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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