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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义贤朱茂林 于 2015-7-21 15:52 编辑 - f, A: O H4 e" }- K1 H) v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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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1px]案情介绍】) N( @0 d# m' ?; |2 ]
[size=14.4444446563721px]李某于2008年4月28日入职北京某软件公司,并先后签订了于2010年4月27日期满和2014年4月27期满的两份劳动合同。2014年初,该软件公司涉及到合并、收购的问题,李某所在岗位被撤销,公司多次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果。2014年3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李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27日到期后不再续签,李某收到邮件后,回复邮件询问其经济补偿金,公司答复称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此后,李某向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金,在要求未满足的情况下,拒绝进行工作交接。2014年4月28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其截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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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 F3 e2 t( @( k9 s1 A, I9 {[size=14.4444446563721px]【律师点评】+ i& K- c& \2 I- T% C* u s7 f
[size=14.4444446563721px]《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在实践中存在两派意见。一派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对于是否续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都有决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时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另外一派认为,只要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对于这两派意见,之前长期在实践中并存,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份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此文件明确支持第二派的意见,及只要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丧失了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面终止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也就统一了北京地区关于该问题的认识,而全国其他地区,对此问题尚无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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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P: _: R0 @/ U[size=14.4444446563721px]更多精彩文章:http://bbs.51hrlaw.com/forum.php6 Y$ O6 m9 u# b# a9 W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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