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8-19 09:46 编辑 - y: Z% g: t( h5 y6 l9 ]
K. U5 G6 }, e6 W! o8 y( y在“情&理&法”中的离职申请
5 w- Q$ ^4 O H8 A5 i( r7 K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个人不讲情面”和“这个人不讲理”,却很少听到“这个人不讲法”;同时,我们经常听到“情理法”,却极少听到“理情法”或“法情理”;这都说明“情因素”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了太重的地位了,而“理、法”更多在我们不情愿与情愿之间存在着。 ' N5 Z. _2 q5 m9 N: ^! {
最近本人在盘点自己过往工作经历、盘点自己的资源与能力以及在目前公司的价值创造与交换。盘点下来,却在纠结了:纠结人情世故、纠结难以启口……今天,突然想到,对于“情理法”的把握或应用,或许是我们工作着力点不错选择,或是我们闲暇之余思考的不错话题。而今天,先探讨“情理法”在离职申请的探讨:情难断、理难说、法后上 对于非一线操作工从业者来说,非正常离职毕竟是少数,而能够严格按法规离职,我想也不多,更多是在“情理法”中,沟通着离开为主。 * g0 P" `* N! C& ?8 c. Y* k# u6 Z
我们不太可能说:“职业人和企业是个价值交换过程,我觉得我们之间没有等价交换或没有价值了,我选择离开或被离开”。企业方说:“OK”……——虽然这应该是职场“离开与被离开”的宗旨,但这样纯理性或理想状态,我想还是少数,反正我目前没有遇到过。 我们也不太可能说:“我根据法律/公司规定,提前三十天/三天等条款申请离职。”企业方说:“OK”……这是在法律法规准则下离开,这样的离开太过于生硬,但也非常少见。
9 V4 `3 S x+ n6 L3 P 我们更多是写:我因为家庭原因、个人原因……等原因申请离职。甚至之前这委婉、那婉约的表达、说明,企业也会这谈、那聊。最后,权衡价值利益之后,分开了……
* r9 O; L V; k 观点没有对错之分,以上仅是我今天“纠结中”的个人想法与表达,未成体系也未进行逻辑整理。
) C, e* \* b5 e& _3 W( N4 V4 o4 z 但,欢迎其他同仁发表:谢谢 ) ?$ y3 W: i9 q+ g7 p
1、 您对于“情理法”在离职申请上的看法与观点 2、 您如何将“情理法”应用到日程HR管理上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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