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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有A、B两公司,员工入职进来会根据她不同的工作岗位,签订不同公司抬头的劳动合同。近期老板结合以后发展的策略考虑,想把原本签订A公司劳动合同的员工全部签到B公司来,所以我们部门经理就准备好了新的劳动合同,还准备了一份《员工离职申请单》,将里面的离职原因全部填为“个人原因”,让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有员工提出:为什么改签劳动合同,还要我们填写离职单?那我们在A公司的劳动年限能否延续到B公司?我们目前的利益,比如说工龄奖是否会受到影响?万一以后发生劳动纠纷,有赔偿金的话,该怎么算?( m2 D& u" b# s0 ?5 _" e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经理出面进行了统一的解释:改签合同不影响他们现在的薪资结构,包括福利待遇,签离职单主要是在程序上能进行规范操作,因为同一个员工是不可能从属于2家公司,其劳动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其服务的年限也会顺延到B公司。万一有赔偿问题发生,公司也会按照其进来日期开始算起。
" c; e$ w1 n r/ ]$ v但有些员工还是应为要签离职单,心里觉得有点别扭,不肯签订,还私下鼓动已签订的员工,要跟我们要回离职单和还未盖章的劳动合同,看到这样的情形,我们经理马上跟老板进行了汇报,老板决定暂不改签,至此,合同改签只好中断。
$ [$ y/ A+ ~6 G; v本来改签合同是件很正常的事情,为什么员工会不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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